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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放弃诉讼请求,反诉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1/13 17:09:00

增加、放弃诉讼请求,反诉
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增加、放弃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庭可以合并审理。
    一、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是原告提起诉讼后,于原来诉讼请求以外,再提出另外的诉讼请求,以合并于原来的诉讼请求中。增加诉讼请求在实践中常见有增加诉讼标的金额,如原诉要求返还20万,后增加40万;增加诉讼请求事项,如原诉请求为享有署名权,增加请求为赔偿精神损失。增加诉讼请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应是同一对当事人;(2)与原来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有牵连关系或同一关系;(3)属于同一法院管辖;(4)属于同一诉讼程序;(5)增加诉讼请求一般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所以,原告根据法庭调查所掌握和确认的新证据,应当及时提出增加诉讼请求。及时增加诉讼请求,可以使纠纷一并解决,节省人力、物力、时间。
    在行政诉讼中除会发生增加诉讼请求外,还会发生合并审理的情况,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或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又如在诉讼中,原告不服被告又作出的新的行政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当原告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时,作为被告可以先从增加诉讼请求的条件上去寻找反驳原告的理由,如提出不属同一法院管辖。另外,针对新的诉求还可提出对新增的诉讼请求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并给予15天答辩期,使被告有充分时间商量对策、搜集证据、充分举证、反驳原告。
    二、放弃诉讼请求
    放弃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根据法庭调查所确认的证据认为自己诉求没有事实(证据)依据和法律根据,明显得不到法庭支持或在其他情况下,原告可以对诉讼请求要求部分或全部放弃。部分放弃不影响对不放弃部分的继续审理,全部放弃在没有反诉的情况下,类似撤诉。原告放弃诉讼请求必须符合这样一些条件:(1)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因为实践中有时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而和解内容有违法律或侵害到国家利益。因此,放弃诉讼请求必须经法庭审查许可。(2)放弃诉讼请求的申请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提出,但必须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出。
    放弃诉讼请求是原告的实体权利的放弃和诉讼权利的放弃,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诉讼请求可以使原告减少损失,比如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可取回已交给法院的一半诉讼费。
    作为被告,对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应分辨是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若全部放弃,被告没有反诉则结案,如果反诉了,则继续诉讼,但反诉一定要在法院同意原告放弃诉讼请求之前提出,如果法院已决定撤销案子,被告就不能再反诉。若原告是部分放弃诉讼请求,则法庭要就末放弃部分继续审理。
    按照法理,放弃诉讼请求不同于撤诉。撤诉是诉权的放弃,放弃之后理应还可另行起诉。放弃诉讼请求是实体权的放弃,放弃之后一般不得再行起诉。所以,当事人一般不宜采取放弃诉讼请求的提法,而采取撤诉的做法。但在某些和解过程中,放弃诉讼请求往往成为和解的条件之一。
    在行政诉讼中,司法解释对撤诉有特别规定,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原告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因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的,原告在起诉期间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不申请撤诉或申请撤诉未获准许,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被诉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三、及时反诉
    民事被告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若发现自己合法权益被原告侵犯,而该利益与本诉之诉讼事实、理由、诉讼标的有牵连关系,被告应提出反诉。例如,某案原告诉称租用被告仓库,已付3年租金,因被告在原告使用仓库中刁难原告,发生矛盾,使用1年后停止使用,现诉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后2年租金。被告答辩认为,在原告实际租用仓库1年中,被告没有违约行为,相反原告至今末付租金,被告不但没有收到租金,相反为了原告使用仓库还花去7万元装修费,支付仓库保卫人员每月工资费。在该案中,若被告不反诉,即使法庭认定原告确确实实末付过租金,那么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要求返还2年租金的诉讼请求,不会判决原告应支付使用1年仓库费用。对于被告提出的装修费、工人工资等支出,因与原告诉讼请求无关,不予审理,从此案可见,被告若要收回仓库租金、收回解除合同的损失费,包括装修费、工人工资,必须及时反诉。只有反诉才能在同一诉讼中彻底解决纠纷,如不反诉,一则可能放弃了诉权,二则另行起诉又成讼累,实不合算。
    反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反诉的被告就是本诉的原告;(2)反诉在本诉起诉之后,法庭调查结束之前提出;(3)反诉与本诉同属一个诉讼程序,一个法院管辖;(4)反诉是为了抵销、排斥、吞并本诉,即反诉必须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及时反诉而不是另起行诉有如下好处:(1)简化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诉讼时间;(2)可以避免在相关问题上由两个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3)使本诉被告之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也促使本诉的审理解决;(4)逼使本诉原告无法撤诉,还能使双方权利义务在执行时一并解决。
    当然,有时出于胜诉技巧上的考虑,有的当事人明知可以反诉而不提出,宁可本诉结束后另行起诉。这一般发生在反诉不仅可以由本诉受理之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另一法院受理管辖的情况下,而当事人从地理位置、诉讼方便、甚至从避免地方保护出发,认为另行起诉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在特殊情况下,不反诉而另行起诉是可以的,是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正常情况下,被告及时反诉应当更有利。
    如果被告不愿采用反诉方法而想另行起诉,要特别注意须等本诉审结后才提出。如果本诉未审结,被告不反诉而另行向其他法院起诉,受理法院会提出合并审理的主张,而且先行起诉中的原告也会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其他法院移送案件于本诉受理之法院合并审理,从避免两个法院作出相关问题上相互矛盾之判决,法院也可能会合并审理。因此,如果被告一定要另行起诉,一可等本诉结案后再诉,二可在诉讼请求、诉讼主体等方面从诉讼技巧上作点变动。如上述仓库租赁合同纠纷案,被告可让装修工程队或仓库值勤人员出面作原告,请求支付装修费和工资,因为仓库装修合同中写明发包人是原告,而被告代垫了装修费。
    在行政诉讼中,因行政案件性质决定了不存在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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