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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战略构思的评估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1/13 17:12:00

诉讼战略构思的评估

    诉讼战略构思完成后,要对战略构思进行评估,即实施性质分析,从而更好地把握战略构思,分析实施过程中的难点所在。民商诉讼博弈的战略构思是否科学,是否符合诉讼目的的整体计划,我们要不时地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诉讼博弈战略构思的关联性评估
    计划的具体构思,不仅是要确定目标,而且是要确定达到这一目标的道路,诉讼的某一阶段过程中,诉讼请求与诉讼理由是十分重要而不可改变的,它可以表现为支持请求的一个固定证据或一条引用的法条,也可能是对自己十分有利的法理应用。而通向目标的道路,则是由具体构思确定计划的一个关联性因素。
    诉讼的关联性表现为经常不断地在诉讼过程中作重要更替,其内在表现则为“以统一的具体计划构思为背景而实现一系列创造性思想”。诉讼的关联性是与思路的具体性密切相关的,正如思路的具体性同样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关联性一样。
    关联性既不是等同,也不是联接,更不是一一对应,而是要用证据链将引用的法条或法理与认定的事实串在一起,使之成为不争的事实。
    关联性所包含的内容是:寻求达到诉讼请求或支持诉讼理由的途径和最有效的手段。诉讼请求符合归责原则,诉讼的理由包含有能够引起诉讼请求的损害事实或结果,同时损害事实与可能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诉讼博弈战略构思的协调性评估
    在诉讼博弈中,除了具体性和关联性之外,诉讼主体间相互的协调也是十分重要的。
    理解诉讼的“协调”的概念,能有助于我们在战略的构思中创造性地发挥各诉讼参加者的最大效能。但是各方的协调应服从于总的行动战略,服务于特定的作战目的。一旦离开了局面的具体需要,诉讼主体之间的协调也就失去了价值。在证据均衡的局面中,双方主要是在庭审中的协调上较量,哪一方忽略了这点,即刻就会导致被动,甚至直到最后的结果出来其被动的局面也难以挽回。如在二审庭审中,主审法官都要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并指出是否有新的、不同的看法,作为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就要和主审法官协调,尽量肯定法官归纳且符合自己的主张的焦点为不争的事实,同时要将对自己有利的焦点归纳出来并能被法官所认同,从而有利于下一步庭审的展开。
    在诉讼博弈中,有关协调性应从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协调与证据的协调两方面加以理解。
    3.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协调评估
    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协调就是诉讼参与人之间如何协商与对手的关系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1)原告与第三人的协调。
    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调主要看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在诉讼利害关系上是否处于同一指向;也就是说,某一预期的诉讼结果是否对双方有利,还是对双方都不利。这就要求在诉讼中双方在举证、质证、论辩时要考虑协调性,做到相互支持,相互印证。
    (2)被告与第三人的协调。
    如果某一预期的诉讼结果对被告和第三人有利或不利,这就要求在诉讼各阶段两者做到相互的协调,以共同来反诉或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使双方不至于两败俱伤。在诉讼上形成共同体,让对方无懈可击。
    (3)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协调。
    代理人本身就是代表着被代理人的利益,但是如何在庭审中与被代理人保持相互间的协调也是十分重要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在陈述上要与代理意见相协调;当事人所质证与所举证相协调;还有代理人的意见应当与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不相矛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更不能相互指责,从而影响代理的效果。
    (4)代理人与法官的协调。
    代理人与法官的协调主要是指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服从诉讼程序的需要,积极配合法官开展法庭调查,而不能任意打乱诉讼程序,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如在对方陈述时,尽量不要发言或打断对方及法官的发言,这样很易造成法官的反感,在论辩阶段,一定要围绕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在法官提示自己注意发言节奏时,要尽快结束发言,对于确实需要说明又没有来得及说明的问题可以看准机会再行发言。
    (5)证据之间的协调。
    证据之间的协调也叫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就是要分析同种形式证据,不同种形式证据以及之间的相互关系。看是否存在相互矛盾或互斥的关系。不时要根据逻辑的同一律、排中律来梳理证据中是否存在违反逻辑或不合理的地方。通过梳理明确下一步还应当补充哪些证据,同时要弄清楚哪些证据应当被剔除,从而使证据更有说服力,己方的证据链更加牢固。同样也可通过从对方的证据不具有协调性而取得制胜的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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