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诉讼流程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案件办理程序:
标的额为6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重大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全市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的案件和本院提审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如需诉前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的,向立案庭提出申请,立案庭应当在立案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向立案庭递交起诉状及附件,并在院审判楼一楼大厅交纳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见收费标准。
(2)立案庭在收到起诉状、公诉案件、赔偿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立案庭在案件立案的次日内将案卷移送到相关业务庭。
二审案件办理程序:
当事人对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而依法提起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
办理程序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交纳上诉费。
(2)进入二审程序,立案庭将材料交相关业务庭。 案件类型
审限
注意内容
刑事案件
一个半月
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案件审理完毕,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刑事案件应在5日内),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二审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不服,可以进行申诉。
审判监督案件办理程序:
不服本院终审的各类案件;不服本院一审并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各类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直接立卷审查处理。
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的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2)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