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互查财产”:女性支持多于男性
更新时间:2011-2-13 9:10:51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高敏 邵伟 点击数:5
近日,济南出台新规,允许夫妻双方互查财产。这条以“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目的的新政策,可行与否?在扬城,市民又是如何看待的呢?近日,本报邀请各行业的专家及市民,共同关注这一“敏感”话题。
【背景】
济南新规允许“互查财产”
近日,济南市的一项新立法颇为引人注目。1月14日,《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经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于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该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调查】
“当家人”不喜欢“互查”
女性多支持,男性多反对
这条以“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目的的新政策,扬州市民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春节过后,记者沿扬子江路进行了一次随机抽样。样本数为100人,男女基本持平。
乍看上去,调查结果颇“泾渭分明”。42名男性市民称“不支持”济南这一新规,44名女性市民则交口称赞;另9名男性市民对此表示“支持”,5名女性市民表示“不支持”。
“一家之主”不太感兴趣
“夫妻互查财产”是否真的男性反对、女性支持呢?询问中,记者觉得这样一概而论似乎并不恰当。在“支持”的9名男性市民中,也呈现出这样一种特点未婚或在家中无财权抱怨“反正我不管钱”;同样,5名不支持的女性市民也分别是未婚或更像是“一家之主”。
一位市民提醒,还可以考虑从家中是否“握有实权”来做对比。结果的确显示,大多在家中“说了算”的,对这一政策并无多少好感,即便是女性。
部分男性热衷于“反侦察”
这些持反对意见的男性市民,还向记者提供了各种各样的“反侦察”举措。譬如,一开始就不让对方知道的储蓄,或者在对方察觉前赶快买股票转移等等。尽管“反侦察”方式花样百出,但也有市民质疑,这种跟“谍战”一般的夫妻生活,还有什么互信可言?
虽然质疑,但受访的部分女性市民也称,如果扬城出台该类规定,她们会拍手叫好。至于具体会不会查,还得因“事”而定。
【案例】
“互查财产”有利于离婚案
在市区两级法院记者了解到,在离婚纠纷中,一方转移财产的案件确实较多,但因这种转移或隐瞒太具有隐蔽性,法院在调查中往往难以发现。以至于有法官表示,若真出台这样的规定,对办案来说一定大有裨益。
一本明细账分清离婚债
下面这个案例的当事人,双方都颇特别夫妻俩都是再婚,且都年事已高。再婚后,双方儿女都不甚同意这门亲事,以至于夫妻俩后来也开始互相指责,最终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时,双方在财产上起了纠纷。
离婚前,两人已闹到分居的地步。后来,老太赌气到老爷子家,将生活期间所花的所有明细账目拿了回来,包括买菜用的“零花钱”。原来,老爷子有记账的习惯,而且很细心地将婚前婚后每笔账都记得很清楚,包括还房贷。当然,哪笔钱经谁之手也有记载。离婚时,二人各自拥有一套房产,但老爷子的房子仍需还贷。那么,贷款应是昔日的夫妻共同支付还是老头一人承担呢?
法官告诉记者,由于老爷子账目记载得很详细,两人还约定过该房贷由他自行承担,最终的结果是,这套房子是老头的个人财产。
口说无凭,债务调解告终
还有一对夫妻,婚后冷战,起因是丈夫怀疑妻子有了外遇。随后,双方签下一份“协议”,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谁的钱就是谁的。与此同时,双方还把结婚后家庭所欠外债和房贷都梳理了一番。没想到,欠的债比他们现有的钱还多。随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各自的还债数额。直到2年后,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不过,当年两人欠下的外债并不少,女方声称无力承担;不仅如此,她还向法院起诉称,其实是男方有外遇,且男方做生意的时候赚了很多钱,应该重新均分二人还债的数目。口说无凭,最终法院调解了这起诉讼。男方做出的“最大让步”,就是将那间“老破屋”给了女方;至于还债部分,女方也只能认准当时自己也签了字的协议,就此执行。
【尴尬】
私人无法查询他人信息
记者采访了我市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对方均表示,对于公民个人名下房产、公司、车辆等财产情况,其他个人均无法查询。除此之外,如果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因为案件需要,出具证明后可以进行查询,但绝不能对外公开。
记者又咨询了市区内的几家银行。据客服人员介绍,私人无法通过身份证明等方式,查询他人的账户资料,除非是配合公安、司法等机关进行查询。对于账户余额等信息,客户需要使用账号和密码进行相关查询。而对于客户在银行的账户数目、总资产等情况,除特殊情况,银行绝不会透露,他人也无法进行相关查询。
据介绍,银行拒绝夫妻互查存款,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因为具有更高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并进一步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意思是说,除了法律规定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进行查询。
【声音】
法律层面可行,
但影响感情
离婚诉讼中,隐瞒或转移财产确实层出不穷,而且由于方式隐蔽、难以取证,让离婚纠纷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往往只能自食苦果。那么,济南市这一新规,会不会在离婚诉讼中更有意义呢?我们邀请了政法系统、律师行业、社会学研究等各行各业的专家发表观点。
支持
应该查、可以查
邗江区检察院一检察官: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贞的法定义务,这是婚姻法规定的,这也符合公序良俗,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但就像眼下一些很热播的剧集所反映的,一些所谓的成功人士在事业上往往也是比较强势的,大多是男士出现了一些包二奶、包小三的丑恶现象,将财产转移或者隐蔽。实际上,夫妻关系在存续期间,你哪怕是比尔·盖茨,有再多的财富,这些财产也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肯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你隐蔽转移,就是侵犯了妇女儿童的权益。所以说,应该查、可以查。
保护弱势一方权益
维扬区法律援助中心翟瑶瑶:
从法律层面来讲,夫妻双方互查财产应该是可以的。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双方的工资、奖金以及一些特殊的收益。那么,夫妻一方对于自己拥有所有权的东西去清查,我觉得是可以的。其二,从婚姻家庭的关系来说,夫妻对整个家庭“运营”的情况,应当了如指掌,因为“你的财产就是我的财产”。另外,针对一些不太稳定的家庭,特别对女性来说,在婚姻走向解散的时候,这样能对自己有所保护,以免在离婚中权益有所损害。
立法初衷值得肯定
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吴林斌:
看一项法律规定的出台,首先应该考虑到立法的初衷。该法规从保护妇女权益出发,其立法初衷是值得肯定的。首先,夫妻关系一旦确立,那么家庭财产就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道德层面上,夫妻双方之间都不应该有所隐瞒,更不应该去藏匿财产。其次,虽然现代社会提倡“男女平等”,但现代社会中妇女还是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只有其中一方具有管理权,那么对于另一方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
此外,从总体上看来,真诚的夫妻双方是不可能去互查财产的;如果要去查财产,就说明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经出现矛盾和纠纷。从实践上来看,现实生活中有太多的例子,呼吁这项规定的出台。
中立
可能造成感情危机
维扬区法院刘伟炜:
支持与否,很难说,应该说倾向于支持。
在平时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当中,有很多一方隐瞒财产无法查明的情况,很多隐瞒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对另一方来说就不公平。这种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双方财产的透明。
不过,如何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关系?虽然婚姻法已经对此做了区分,但在实际情况中并不一定容易区分。譬如有些钱是其中一方给父母养老的钱,如果被查到又误以为是隐瞒资产,那就很麻烦。还有一个方面,双方可以进行约定或不约定,如果约定了,再查财产,势必造成感情危机。
或许引发转移财产
大扬律师事务所刘俊:
我觉得,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
从正面来讲,这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一般来讲,家庭主妇往往成为弱势一方,离婚时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困局,应保障的也往往因对方隐瞒很难兑现,所以这一政策还是很有积极意义。此外,我觉得也能够促进夫妻双方平等。
当然,从反面来讲,这样的政策也可能成为家庭和谐的“杀手”,可能影响夫妻互信。同时,在实际问题上,如何区分个人隐私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而作为家庭共同体,到底有没有个人隐私权可言?我觉得也比较含糊。在我碰到过的一些离婚案件中,一些家庭成员隐瞒或转移财产,譬如不放在自己名下,给另一半造成伤害。这一政策的出台会不会使更多“负心汉”具有“反侦察”能力呢?也有这方面的担心。
【延伸阅读】
防互查,手机设定“二次验证”
葛优主演的电影《手机》中,严守一的女朋友沈雪和费墨的妻子李燕,仅凭自己的身份证,就在通讯公司查到了严守一和费墨的通话记录,从而找出了深藏的“第三者”。电影中,通讯公司的工作人员还嘱咐:“下次请带着机主本人的身份证明来查询。”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仅凭着自己的身份证去查询他人的通话记录,完全不可能。据了解,最初客户查询通话记录,需要提供手机的查询密码;在这种情况下,查询他人的通话记录也不是不可能的。如果称不知道或忘记了自己手机查询密码,向通讯公司提供身份证号码,就可以重新修改密码,之后查询到通话记录。
据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正是有许多用户反映自己的通话记录被别人恶意查询,隐私被泄露,该公司于2008年10月正式启动“二次验证”功能。即如果一方想要查询另一方的手机通话记录,不但要知道另一方的手机登录密码,还需要带着另一方的手机。因为在初次输入手机登录密码之后,通讯公司会将二次验证码自动发送到手机上,只有输入二次验证码,通话记录才能显现。
原文链接:
http://www.yznews.com.cn/yznews08/2011-02/13/content_35248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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