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作者:王鹏 何芳芳 刘晓平2010年11月1日,合肥市庐阳区首先作为试点推出针对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11月23日,保护令在全市范围推出,但时至今日,真正发出的人身保护令却只有一张。2010年12月9日,庐阳区人民法院发出了首张人身保护令,当事人李先生停止家暴,与妻子和好。应该说,这一直指家庭暴力的司法措施不乏亮点,首次推出后也得到了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保护令的遇冷却成为值得人们思考的课题。
保护令发挥效果
李先生和他的妻子兰兰结婚已经20多年,在结婚时两人绝不会想到他们会与合肥首张人身保护令联系在一起。两人婚后时有矛盾。加之李先生有酗酒、赌博等恶习,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吵闹。妻子兰兰说话略有不慎,便会招来李先生的辱骂和殴打。为了女儿能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兰兰忍气吞声了20多年。2010年11月份,李先生又无故殴打、辱骂兰兰,兰兰随后要求离婚,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2010年12月9日,李先生收到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张特殊的裁定。裁定书中明确写道:禁止以后再对其妻进行殴打、威胁和骚扰,这便是全市发出的首张“人身保护令”。庐阳区人民法院发出此一裁定并进行相应的劝说、调解后,李先生多次向家人表示悔改之意,并希望妻子兰兰给他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最终,兰兰愿意原谅李先生,两人和好如初。
执行状况待观察
然而,人身保护令并未得到广泛实施。“目前,电话咨询人身保护令的人员很多,其中不乏高学历人员,但是真正要求申请保护令的并不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蔡学刚说。
此外,如果一名男子殴打老婆,老婆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可丈夫还是继续施暴,法院也并不能以发过“保护令”为由,直接抓人处罚。因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故依然只得以刑事或治安处罚相关规定执行判决。“人身保护令究竟能不能落到实处,这是让很多人徘徊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叶振东律师说。
叶律师还告诉记者,人身保护令的实施,需要中院、公安、妇联等8家单位联合执行。在初始阶段,各部门能够统一配合,但是否能够坚持长久,还是有待观察的。同时,尽管人身保护令列出了9条禁令,但这9条禁令是否具有可行性?一旦突破这9条禁令,又有何种处罚措施?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家丑不愿对外扬
记者随机询问了几位市民,部分市民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会去申请人身保护令。市民俞女士就告诉记者,家丑不可外扬,自己肯定是不会去法院申请人身保护的。当然,也有市民说,如果自己受到严重侵害,会通过法律的途径申请人身保护。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的传统中,家庭伦理关系占据重要地位。人身保护令作为一项法令,很难在此传统下发挥多大效用。尤其在乡村,夫妻吵嘴、打骂,是很平常的事情,俗话说“床头打架床尾和”。如果让公权力过多地介入家庭生活,有时可能会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
“记得小时候,父母有一次吵架吵得很凶,最后两人带着我一起去法院闹离婚,可走到半路,又都停下了。”某大学学生小潘对记者说,传统的观念,以及亲族的劝说,都会让争吵的夫妻顾及很多,不到万不得已,很少有人愿意闹上法庭。
保护令重在威慑
安徽省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专家组成员林林表示,“人身保护令”是在法律层面上关注家庭暴力,其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威慑力。而家庭暴力有多种形式,暴力侵犯之外,还有精神虐待等“冷暴力”。而对于后者,法律的硬性规定及处罚很难使夫妻关系恢复和谐。
林林告诉记者,家庭暴力的施暴一方多存在一些潜在的心理情结,如心理严重自卑、脆弱、焦虑,有不安全感,乃至内心有一些难以化解的强烈冲突等。如此情况下,他们会通过施暴来获得暂时的心理补偿。
“心病”需由“心药”解。“最为重要的就是夫妻双方的沟通,同时需要社会科学地介入,在家庭暴力中受暴者有一定心理模式,要追根溯源寻找到原因,对症下药,关注家暴家庭成员的心理问题。”林林如此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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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这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也是人民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参与平安建设举措之一。
根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通过伤情照片、诊疗材料、证人证言等,或者施暴者带有威胁、恐吓、骚扰的电话录音、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如果法院作出保护裁定,48小时内将被送达被申请人(施暴者),被申请人将被9条禁令限制,包括禁止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跟踪、窥视,进入受害人住所或其他活动场所,擅自处分受害人居住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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