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房屋买卖  
家装公司离职经理以公司名义签合同公司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2/28 12:42:00

离职经理以公司名义签合同
公司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报成都2月24日电 家装工程尚未完工,装修队就擅自撤离,公司却以合同系已离职的项目经理签订,非公司行为为由拒绝担责,业主无奈起诉到法院。今天,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了一起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并当场兑付,装修公司一次性支付业主万某8000元补偿款。

  原来,在去年年初,某装修公司在万某所在的小区设立了宣传摊位,公司项目经理张某热情地向前来咨询的万某推荐了各种装修方案,出于谨慎,万某还在网上查询确认了该公司的工商信息和资质。张某以公司名义与万某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上盖有公司公章。张某带队进场施工后,万某依约按期支付了1.5万余元工程全款,但装修却未按期完成,且工程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双方多次协商,张某不仅没有进行相应整改,还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带装修队撤离现场。万某找到该公司要求退还工程款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公司退还未完工部分的装修款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

  一审审理中,装修公司未到庭应诉,同时,依万某申请经司法鉴定,该装修工程完工部分造价约为6000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法判决公司退还万某多收取的装修款8800余元,并承担3000元违约金。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公司辩称项目经理张某与万某签订合同时早已从公司离职,张某签订合同的行为,并未得到公司的许可,公司根本不知情,此系项目经理张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后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该案最终以公司向万某退还工程余款8000元妥善解决。

  (冯 璐 陈敏锦)

  ■连线提醒■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虽然项目经理张某早已离职,但公司在保管公章、收回空白合同等管理上存在过失。张某与万某签订合同时,是以公司名义签订,其持有盖有公章的公司空白装修合同书致使相对人万某有正当理由相信张某有公司合法授权,才与其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系有效代理行为,应由被代理人装修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由于目前家装工程越来越多,其中涉及的时间长、专业性强,家装公司也良莠不齐,产生的纠纷比较多。对此,承办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是签订装修合同时,业主需十分谨慎。应选择正规装修公司,切勿与没有资质的个人签订装修合同。不要轻信小区摆摊、电话等推销,特别要注意审查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避免上当受骗。该案业主虽已经上网查阅了该公司的登记信息,但最好能到公司住所地签订合同,如不便前往仍须要求在签订合同时,请对方同时出具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书。第二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最好不要约定一次性提前支付工程款,付款时间应当与施工进度基本同步,避免装修队收到全款、在未完工的情况下提前离场,损害业主权益情况发生。(冯 璐 陈敏锦)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
下一篇:新政出台致房产买卖搁浅买卖双方虽解除协议仍需付中介佣金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常见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实务探悉
· 外墙的所有权属于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
· 物业管理公司的内部架构
· 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安居房的...
·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
· 商品房产租赁合同
·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经济适...
· 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什么限制,可用于...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和审判...
· 房屋外墙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
· 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计算
· 公房承租权的性质认定
· 给水管爆裂电梯“罢工” 物业向业...
· 房地产企业售后回租业务纳税风险提...
·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之理解
· “凶宅”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与缔...
· 开发商用车位折抵小区维修资金 业...
· 银行按揭购房流程表
· 商品房买卖中的“五证”、“两书”...
· 国土部发布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
· 签约时的注意事项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