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绿大地公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被执行逮捕。
上市公司欺诈发行,无异于“IPO毒药”。应该如何理解其法律内涵,监管部门应从哪些方面防范“上市原罪”,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又该怎样维护权益?本期热线版将为投资者精彩解析。
法律认知
欺诈发行,又称欺诈上市,是指证券发行阶段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市场投资者提供虚假发行信息的行为,其实质也是虚假陈述的一种。只不过一般所指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发生在持续信息披露阶段,欺诈发行一般发生在证券发行阶段。当然,在持续信息披露阶段仍可能发生欺诈发行,如在配股、转配股时。
根据我国证券法,若欺诈发行被发现在上市前,通常采取撤销核准、停止发行或返还本息的办法予以救济,当然也有少数采取换股上市,如通海高科案。若欺诈发行被发现在上市后,只能采取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法院刑事诉讼和投资者民事索赔的方法加以救济了。
关于绿大地公司涉嫌欺诈发行一节,根据《证券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对已作出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显然,绿大地上市多年,既不能撤销核准、停止发行,也不能撤销核准、返还本息,只能让发行人即绿大地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即原董事长何学葵、保荐人即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承担责任了。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人给予公开谴责,公安机关也已以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逮捕何学葵。侦查完成后,会提起刑事诉讼,而中国证监会对绿大地公司、保荐机构何时处罚,股民何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则拭目以待。
委托征集
鉴于绿大地公司涉嫌存在欺诈发行与虚假陈述行为,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是权益受到损害的绿大地投资者均可考虑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从即日起,联合向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以代理其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为即将到来的诉讼进行准备。若该诉讼得以成立,将是中国证券市场中小企业板欺诈上市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也是保荐人虛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第一案。
绿大地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即绿大地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之日。从揭露日起10556万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或超过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10年4月20日。截至该日,被告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06916909股,故基准价为24.01元/股。
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为,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拟起诉的绿大地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或成交记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将免费审查,然后会寄送相关起诉材料要求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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