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房屋买卖  
逾期交房您会计算违约金吗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4/6 16:25:00

 衣、食、住、行缺一不可。在人们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买一套称心如意的房子便被提上了日程。买房的人多了,纠纷自然也纷沓而至。除了房产证纠纷、物业纠纷之外,逾期交房也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占据较大比例。那究竟该如何计算违约金呢?

  ■案例回放
  2002年8月11日,史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史先生房款共计543765元,定金3万元,首付款21万元,银行按揭30万元。双方约定,入住后7日内,定金转化为房款并交付尾款3765元。交房时间2003年2月1日,若逾期交房,按照史先生已付房款数额万分之一/天计算违约金。
  为早日住上新房,史先生早于8月5日就已支付定金3万元;8月15日又支付了21万元的首付款;随后银行按揭手续也于9月25日办妥。但因种种原因,开发商却未能按期交房。在史先生的一再催促下,开发商才于2003年9月15日通知史先生验收房屋,比原定交房日期迟了大半年。
  史先生多交了大半年的房租,难免心生怨气,要求开发商赔偿,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032元。但开发商却认为,史先生的算法欠妥,应按照已付房款(即首付款21万元)的万分之一/天计算,只同意承担违约金4767元。双方争执不下,只好对簿公堂。
  经过法院调解,开发商最终赔付史先生11577元。既不是史先生要求的30032元,又不是开发商提出的4767元,赔付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我们不妨来听听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何正永律师的说法。
  ■律师说法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认为,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由已付房款、利率和逾期时间三部分组成。
  首先,“已付房款”包括首付款和银行按揭款,并不是开发商所称的21万元首付款,而应该包括银行按揭30万元。开发商故意混淆了商品房买卖与银行按揭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银行按揭的30万元已经向开发商支付,故应纳入已付房款。
  但是,定金和尾款不能纳入“已付房款”。按照双方约定,入住后7日内,定金才转化为房款。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自然不应当包括3万元定金。同理,史先生在入住后7日内才交付尾款,尾款也不应当纳入已付房款。
  因此,本案计算违约金的基数“已付房款”,既不是史先生要求的总房款,也不是开发商所谓的首付款,应当是首付款21万元与银行按揭30万元之和,共计51万元。
  其次,需要确定的是逾期交房的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违约金或损失,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逾期交房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确定,或者参照逾期贷款利率(现在为万分之二点一/天)标准计算。
  因此,利率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万分之一/天计算,而不能根据史先生事后的意愿更改为万分之二点一/天。何律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查违约金的利率标准,不要等到发生纠纷时才意识到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
  最后,需要认定的是逾期时间,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时间应该从双方签订的交房日期,即2003年2月1日开始算起,直至开发商通知验收的日期,即同年9月15日止,而并非史先生办理入住手续的日子。因此,逾期时间共计227天。
  由此不难得出最终的违约金,即已付房款51万元×利率万分之一/天×逾期时间227天=11577元。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36种行为应承担全责
下一篇:童之伟:信访体制与中国宪法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常见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实务探悉
· 外墙的所有权属于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纠纷”...
· 物业管理公司的内部架构
· 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申请安居房的...
·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
· 商品房产租赁合同
·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经济适...
· 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什么限制,可用于...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疑难问题和审判...
· 房屋外墙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属
· 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计算
· 公房承租权的性质认定
· 给水管爆裂电梯“罢工” 物业向业...
· 房地产企业售后回租业务纳税风险提...
· 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善意”之理解
· “凶宅”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与缔...
· 开发商用车位折抵小区维修资金 业...
· 银行按揭购房流程表
· 商品房买卖中的“五证”、“两书”...
· 国土部发布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
· 签约时的注意事项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