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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5 15:43:00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分 类】 金融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8年10月23日 【实施时间】 2008年10月23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8〕9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规范试点工作
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坚持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一)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成立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对经营规范、业绩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监管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审核和审批及上报备案工作,组织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各县(市)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监管工作。成立由县(市)政府分管副县(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金融办或其他机构,具体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和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三、从严设立标准,严把市场准入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二)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主投资人持有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不超过10%。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上限为1亿元。对于经营规范、业务发展快、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运营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要资信优良,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入股的资金是自有的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股东提出申请前,应连续3年以上盈利,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主投资人要从在当地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民营骨干实体企业中选择,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对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审查,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以及贷款发放、审批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熟悉金融业务,有从事金融工作的经历,经过专业知识培训,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严格业务范围,依法合规经营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二)小额贷款公司以向农户、个体创业者、小企业等发放小额贷款为主要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得向其股东、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发放贷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县(市)区域内经营,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兼营其他业务,不得对外投资,严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严禁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由借贷双方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五、规范审批程序,合理安排试点
(一)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应向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经营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发起人、股东情况(自然人姓名、资信证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及资信证明、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3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4筹建负责人名单及履历。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营业场所资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县(市)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企业名称。初审通过后,报设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由设区市政府进行审批,并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否决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设区市政府的同意设立审批文件和省金融办的无异议意见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三)试点期间,原则上条件成熟、有足够监管力量的县(市)只允许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可以不进行试点,各设区市所辖区不再新增加试点。
六、对已经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重新审批
(一)对已经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个月内,依照新的规定和程序进行重新审核,补办相关手续,重新规范登记。对逾期没有提出重新审核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对未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取消,已设立开业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要严格监管。
(三)对设区市所辖区已经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要依照对县(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和管理。
七、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防范机制
(一)要高度重视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按照“谁审批、谁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的原则,市、县(市)政府负有加强监督管理责任。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方面的审批意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维护市场秩序,打击非法金融行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监测,搞好统计分析;银监部门要及时认定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优秀小企业项目与小额贷款公司对接;省金融办要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项检查;设区市和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巡查,及时汇总上报情况;小额贷款公司每月要向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业务经营情况。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限期整改、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罚。特别是对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恶意收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并严格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和破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和注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46号)同时废止。
20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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