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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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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8/15 15:45:00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分 类】 金融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9年07月16日 【实施时间】 2009年07月16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9〕13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序发展,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根据全省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需要,适应担保业务区域覆盖和集约化经营要求,在省、市、县三级全部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明确各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功能和服务区域,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充分利用、运营科学规范、担保再担保有机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
1构建全省再担保体制。加快推进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省国控担保有限公司、省农金担保有限公司、省经济技术担保公司等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充分发挥其规模、信用和管理优势,带动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市级和县级担保机构实行项目再担保,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实行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
2培育区域核心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充分发挥其对上联接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特别是再担保机构、对下覆盖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枢纽作用,培育区域核心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采取直接担保、联保、分保等多种经营方式,与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联合运营。
3提升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功能。以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基础,充分发挥其与企业距离最近、担保业务管控最直接的优势,以直接担保为主,创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多样化服务。
(二)发展目标。到2011年,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达到350家,资本金总量达到110亿元以上,形成55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能力;再担保体制基本建立,担保和再担保规范运营、健康有序发展。
1做大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倍以上,成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体系中规模大、信用等级高、服务范围广的机构。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资本金达到5亿元以上,具备较强的再担保能力。
2做强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市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1亿元以上,并形成辐射带动所属县(市、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能力。
3做实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县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力争达到5000万元。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管理运营比较规范,融资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二、多渠道筹集担保资本金
(一)实施多元化投资。鼓励支持政府、企业和个人投资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以国有资本出资为主的政策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骨干、社会资本出资为主的商业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两翼的格局。
(二)强化政府引导作用。省级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多渠道筹集担保资本金,省财政视财力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对财政困难的市和县(市、区),以国有资本出资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各级财政视财力予以扶持。
(三)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国内外投资机构在我省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社会资本及国内外投资机构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国有资本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政策支持
(一)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视财力安排专项担保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重点支持法人治理结构完备、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补偿比例不低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担保责任总额的02%,力争达到05%。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规定,由当地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地税部门组织审核申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营业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实行浮动担保费率。采取担保费率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依据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担保费率基础上适当浮动。
四、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一)依法公开各种信息资源。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方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查询和利用。信息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年检以及对企业办理的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信贷信用信息,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资料、登记结果等信息,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公证机构的财产抵押登记信息,法院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其他部门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服务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担保客户的担保申请书或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二)规范抵(质)押物登记。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有关的客户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在办理有关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过程中,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也可商请有关单位依法评估,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
(三)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重点强化高管人员培训。
五、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互利合作
(一)合理确定担保贷款放大倍数。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负责研究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指导意见,规范双方合作条件、范围和方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形成统一评级、多方认可的信用评价制度,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创造评价客观、信用透明的合作条件。对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标准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协商确定担保贷款放大倍数,充分发挥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作用。
(二)建立利率风险定价和风险比例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具体操作规程,探索确立适合双方业务发展的合作方式和风险控制的合作流程。研究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同资信等级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促进银行、担保机构、贷款企业三方共赢。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报送真实准确的财务、项目等信息,并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提高业务经营透明度,实现互信合作。
(四)鼓励支持互利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助贷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对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效合作、大幅度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地政府采取给予适当风险补偿金等方式予以鼓励。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
(一)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建立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法制办、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参加,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
(二)确定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方向。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节约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新设立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服务,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努力控制风险并提高担保服务水平。
(三)做好规范、提高和整改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提高、严格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务院明确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条件组织全面复查,履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许可证;对主要条件具备、其他条件需完善的限期予以整改,整改期间停止营业,待符合条件后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许可证。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主要条件不具备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200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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