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从该院2010年初至目前审理结案的300多件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100件研究后发现,在100件案件中,有28件案件的女方当事人主张曾遭受过男方家庭暴力,占全部抽样案件的28%。其中共有8人向男方主张损害赔偿,占全部案件的8%,但只有1人获得了法院支持,在28个当事人中占3.5%。其余均因证据不足,未获得法院支持。调研结果显示,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现象十分严重,且当事人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律保护。
张女士与刘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结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张女士称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刘某多次用言语及刀械威胁张女士,对张女士实施打骂等暴力行为。2009年8月,刘某以非法拘禁的手段胁迫张女士签订两份财产分割协议书,2010年2月,刘某纠集他人将张女士打伤,张女士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目前正在处理中。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之前的财产分割无效。
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张女士认为刘某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倾向,为此张女士曾两次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某纠集他人将其打伤,现双方的夫妻关系已难以维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张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应予准许。关于张女士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求,因张女士认为其与刘某所签协议系在刘某胁迫下签订的,且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关于双方财产的分割问题应在公安机关对有关情况进行处理后,张女士可另行起诉要求解决。近日,北京一中院判决准许张女士与刘某离婚,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而另一起案件中,小洁(女)与赵某于2009年3月结婚,婚后赵某多次殴打小洁,致使小洁不敢回家。后小洁起诉离婚,并要求赵某支付赔偿金5万元。
小洁在庭审中提交了赵某于2010年书写的两份保证书写明:“我(赵某)多次暴力殴打小洁,2008年10月第一次动手打小洁,把她的头和脸都打肿了。2009年2月第二次打,……2010年1月23日晚第六次无缘无故殴打其五分钟……”“我从与她结婚以来多次因为一点小事而殴打她,最终致使她离家出走,特向她做出书面保证:1.我保证以后不再动手打她;2.保证今后每月让她回娘家一次;3.我保证今后与她一起分担家务劳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该案的证据情况,小洁提交的保证书能够证明赵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殴打小洁,故对于赵某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由于赵某的行为给小洁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法院判决赵某应当向小洁支付5万元损害赔偿金。
■法官提醒
受害者要增强取证意识
在法院审理的类似离婚案件中,虽然有很多妇女主张曾遭受家庭暴力,但法院最终很少认定家庭暴力成立,从而使妇女获得赔偿的少之又少,北京一中院法官经分析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缺少认定发生暴力的证据。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两人日常生活中,一般不为外人所知,很少有第三人在场。多数受暴者碍于面子不愿公开自己在家中挨打、被虐事实;为了给孩子创造良好环境、不激化家庭矛盾,受暴者往往忍气吞声、迁就对方;家庭暴力有一定的突发性,对行为实施的过程、结果保全相应的证据存在困难;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在内的社会公众,证据保全意识比较欠缺。
二是受暴方提供的证据不能构成完整证据链。现实中确实有人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去医院就诊,但因病例中往往没有伤害是因家庭暴力所致的记载,故医院诊断书、病例及药费发票等证据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仍不足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