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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状告电信黄页侵犯隐私权驳回原告诉求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9/1 12:05:09

居民状告电信黄页侵犯隐私权
南通中院终审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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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通8月26日电 因不满自己的姓名、家庭电话和地址等个人信息刊登在厚厚的电信黄页上,江苏省如皋市居民毛某将电信集团南通分公司、电信如皋分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隐私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该案是去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江苏首例涉及“隐私权保护”及“精神损害索赔”的案件。

  毛某系如皋市东陈镇居民。2009年1月2日,毛某在电信公司办理了新装住宅电话及宽带入网业务,同时开通了号簿列名服务、114列名服务。2010年上半年,电信集团南通分公司、电信如皋分公司为方便如皋市东陈镇所辖用户查阅电话号码,加强沟通、联系等,印制并在东陈镇范围内无偿发放了2010如皋电信乡情网号簿(俗称电信黄页),该号簿中载有毛某及其电话号码。毛某认为该号簿载有其本人姓名、家庭固定电话号码及住址,侵犯了其隐私权,为此向电信集团南通分公司、电信如皋分公司投诉要求取消登载,后因交涉未果,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收回已发放的“电信黄页”,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电信集团南通分公司、电信如皋分公司作为电信职能部门,在实现了村村通电话、宽带的东陈镇辖区内,为了方便电话用户查找号码,依据一定行业规程将符合条件的电话号码,以村(社区、居)为单位按组别顺序将用户姓名、电话号码及地址列明印制成号簿,并向该辖区内电话用户无偿发放,是其履行职责所需,期间也没有非法向他人出售谋利,且从毛某开通的号簿列名服务、114列名服务等来看,印发号簿利用毛某的个人信息事先已经过毛某同意。如何编印电话号簿,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用户名称、电话号码和简要地址是必备要素,涉案号簿中的地址只对应到村组并未具体到用户的门牌号码,仅凭此并不必然指向特定的个人,故应认定是符合规定的简要地址。此外,毛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电信集团南通分公司、电信如皋分公司编印、发放号簿对其造成了损害后果。综上,毛某主张电信集团南通分公司、电信如皋分公司编印并在东陈镇范围内发放登载有其姓名、家庭电话号码及地址的电话号簿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于法无据,对其相关辩解意见及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毛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南通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内容合理,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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