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将车停在一家火锅店旁边,因未注意车头下面有一个尚未熄灭的炭火盆,其车头瞬间被烧毁。李女士认为火锅店将炭火盆放错了位置,起诉索赔经济损失6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女士获赔一万元。
2012年9月4日下午5点多,李女士开车去小区接孩子,由于当时路面上车很多,便打算将自家车停在一家火锅店的旁边,当时其没有看见炭火盆,将车靠边停车后,车头靠近了炭火盆,由于温度非常高,车头油管发生爆炸,车身瞬间着火被烧毁并报废。李女士认为,事故是因火锅店将炭火盆放在了行人的路上导致的,故起诉要求火锅店老板唐先生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
被告唐先生辩称,事发时,炭火盆不是放在马路上,而是放在其经营的火锅城的门前的广场上,属于他的经营面积。当时他们正在生炭火来经营,经营大排档是经过顺义区城管局审批的,具有合法的经营权限,且当时炭火盆还在冒烟,刚生着,盆的面积很大很明显,是李女士停车时没看到炭火盆,她不应将车辆停在着火的地点,这地点不是停车的位置。李女士匆忙将车停在不该停放的地点,且未注意生炭火的情况而匆忙去接孩子,才导致火灾的发生。整个事件全部过错是在李女士,被告在自己经营的场地生炭火没有过错;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炭火盆作为高温物品,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必然要求炭火盆的经营方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以防对他人造成损害。本案中,唐先生在公众可以通行的开放区域生炭火盆,既无工作人员妥善管理,亦未采取警示、隔离措施,对火灾的发生有过错。李女士在专门的停车位之外停车未注意到已摆放的炭火盆亦存在疏忽大意,对火灾的发生亦有较大过错。为此,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车辆的损失情况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酌情确定被告唐先生赔偿原告李女士财产损失合计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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