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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乔大爷将自己所有的积蓄交给儿子小乔负责保管,后因家庭发生矛盾,乔大爷要求返还保管款进而起诉到法院。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儿子保管钱款已用于赡养开支,驳回乔大爷要求儿子小乔返还保管款的诉讼请求。
现年95岁的乔大爷生有六子一女,其妻子已于1990年去世。2005年4月,经当地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家人达成家庭调解协议,约定了六个儿子共同赡养乔大爷等事宜。2008年1月,乔大爷将银行存款7000元及利息和村委会发的各项补助款等共计1万余元交给小儿子小乔负责保管。2008年5月6日至今年1月15日期间,乔大爷入住一家护理院养老,共产生医疗费、护工费、伙食费等费用合计2.5万余元,这些费用均由小乔出面支付。今年3月,因家庭发生矛盾,乔大爷要求小乔返还保管款,遭拒后诉到法院。
在法庭上,小乔辩称,老父将1万余元交自己保管后,自己已为老父支付了其自2008年5月至今年1月期间在护理院的各项开支以及治病医疗费共计2.8万余元,扣除老父的社会保障费收入1.4万余元,自己实际为老父垫付了3000多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驳回老父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乔大爷与小乔之间不构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建立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即由乔大爷委托小乔保管钱款,由小乔受托代理乔大爷向养老机构支付正当费用。现小乔出面为乔大爷支付的费用已经超出其保管的金额,即小乔因处理委托事务之需而占有的财产已经实际为乔大爷的养老开支而消耗完毕,故小乔无需再承担返还受托保管钱款的义务。
(富心振)
□连线法官
本案保管钱款行为,名为保管合同关系,实是委托合同关系。承办法官许根华说,原告在入住护理院前将自己所有的积蓄1万余元等钱款交由被告负责保管,被告出面为原告交纳了其在护理院养老的各项开支费用。被告是否应当返还上述钱款,取决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履行状况。对此争议,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如果父母拥有积蓄或者工资、社会保障费等收入,并且能够维系正常生活、医疗等开支需要的,在通常情况下不得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费用。
原告在2008年5月至今年1月期间入住护理院养老,存在各项费用开支,基于原告拥有积蓄、社会保障费收入,则可以首先利用这些钱款来支付相关费用,若原告的资金不足,则可以由原告的子女承担赡养费用。在本案中,法院注意到,原告的子女之间为赡养原告事宜存在较大纠葛,其六个儿子经调解而约定共同承担赡养费用,而原告在被告付费行为发生时并没有要求被告不得动用保管的钱款,结合生活常理,不宜认为被告出面为原告支付的相关费用系被告个人独自为原告承担的赡养费用,而应当认为系被告利用保管的属于原告的钱款为原告付费,如付费额超出保管额则属于垫付。
法院基于以上分析,被告保管原告的钱款,虽名义上是一种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但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将原告委托的保管钱款,已向养老机构支付了正当费用。且经审核相关证据,被告出面为原告支付的费用已经超出其保管的金额,即被告因处理委托事务之需而占有的财产已经实际为原告的养老开支而消耗完毕,故被告无需再承担返还受托保管钱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