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李 燕)把将要分得的拆迁安置房按套卖给他人,后发现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比原先安置协议中记载的多出10余平方米。买卖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卖方叶某夫妇在规定的时限内配合购房者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王某的其他诉请及叶某夫妇的反诉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2002年9月,叶某夫妇因拆迁安置所得一套拆迁安置房,当时与区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上载明,该房屋面积为83.88平方米。2005年8月,叶某夫妇与原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总价26.8万元的价格将该套房屋卖与王某,合同签订的当日,王某便支付了购房款26.5万元,双方约定,余款3000元在叶某夫妇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等后支付。
2008年4月,叶某夫妇取得房产证后却发现,上面载明的房屋面积为94.31平方米。当年7月,叶某夫妇取得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
此后,双方对房屋面积差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叶某夫妇拒绝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从而引发诉讼。购房者王某称卖房者违约,应给付违约金3000元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叶某夫妇也提起反诉,要求购房者支付面积差价款4万元。
法院对此案宣判后,争议双方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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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罗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原、被告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叶某夫妇实际上没有履行配合王某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现王某要求其继续履行该义务,应予支持,但王某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却未提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叶某夫妇提出要求王某补足面积差价4万元的反诉请求,罗柯认为,叶某夫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对自己出售的诉争房屋系拆迁安置而来,当时并未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系明知,其应当预见最终的房屋产权登记时核定的面积与拆迁安置时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上记载的面积有可能发生变化。同时,原、被告在进行诉争房屋买卖时,双方对房屋的现实状况也是明知的,在此情形下,双方在协议中仅约定房屋总价款,而并未约定单价和房屋面积,可以认定双方当时是按套进行的房屋交易。
罗柯认为,虽然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按套交易的做法并不常见,但该交易方式和计价办法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因此,叶某夫妇现以房屋登记面积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