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股权纠纷官司背后的暗战
范传贵
来源:《法制日报》
贵
这原本是个普通的股权纠纷——当事人刘道森与熊艺杰对双方签订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而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但一系列事情发生后却说明,这起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的案件,并不普通。在法庭唇枪舌剑交锋的背后,一场耐人寻味的暗战,使得原本对公司拥有100%股权的熊艺杰,变得和公司毫无关系,一无所有。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多个相关部门均承认程序上存在瑕疵。那么,这些程序上的瑕疵,究竟对纠纷产生了哪些影响?《法制日报》记者赶赴来宾展开了调查。
诉讼背后的暗战
刘道森和熊艺杰的交手,开始于2007年上半年。
2005年7月13日,熊艺杰和3个朋友一起买下了福兴公司(原名广西八一水泥厂);2006年年底,其他3个股东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他。在熊艺杰将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后不久,由于当地百姓不容许开采石灰石,企业被迫停产半年。
经人介绍,同为福建人的刘道森同意入股福兴公司。双方于2007年6月8日签订了《广西八一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熊艺杰以429万元的价格,将其在公司拥有的55%股权转让给刘道森。
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极大的分歧。熊艺杰称,刘道森实际仅支付了249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协议不能生效;刘道森则称,自己已经支付了全部转让款,熊艺杰没有履行协助办理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义务。
此时,刘道森已实际入主福兴公司。双方均起诉到了法院,刘道森要求确认协议有效,熊艺杰要求判令协议无效。
就在司法程序启动后不久,另一道程序也悄然启动。2008年2月上旬,一份《广西八一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求协调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和处理产权纠纷的紧急报告》被送到了来宾市一位市领导手上。
这位市领导将该件转函来宾市中院院长,并于2月13日在该件空白处批示:“八一水泥厂是我市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之一,最近该厂又准备在新城再投一个亿元以上项目。该厂负责人刘总几次来函反映并请求市委、政府协助其解决他们与原股东熊荣荣(熊艺杰曾用名——记者注)的产权、债权纠纷。刘总希望我市中院能在本月25日福建长汀中院(应为‘长汀法院’——记者注)开庭受理前先审理此案,请你们尽快审阅此件,依法维护我市外商的合法利益,以促经济快速发展。请酌。”
熊艺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长汀法院审理的是他的妻子告他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刘道森被列为第三人,若熊艺杰败诉,则协议会被判无效。
这份批示函最终被送到法院,并被放入卷宗档案。除了批示外,《法制日报》记者从多名法官与熊艺杰的对话中得知,市里为了这一案件还多次召开了专题会议,“要求必须一定要快,要维护来宾的稳定,要保护投资商的权益”。
2007年2月22日9时,来宾市中院开庭审理了熊、刘二人的合同纠纷案。3个小时后,法院当庭判决股份转让协议有效,要求熊艺杰协助刘道森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法制日报》记者从庭审笔录中看到,熊艺杰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然而,最终他却没能上诉成功。原因是一审判决书最后载明的上诉条款中,缴纳诉讼费的专户账号错误,末尾多了一个“7”。熊艺杰因打款失败,被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纸违规的“证明”
2008年3月21日,刘道森正式在来宾市工商局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将福兴公司55%的股权变更到其名下,并将自己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弟刘道淋登记为董事。
《法制日报》记者从福兴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材料中看到,包括《股权转让股东决议》、《公司董事、监视任职书》、《公司股东会决议》等在内的多份材料上,均没有股东熊艺杰的签名。其中的《股权转让股东决议》在开头载明“与会股东熊荣荣;熊荣荣代表公司100%的股份”,在末尾的股东签名中却仅有刘道森的签名。
记者从来宾市中院的送达证明上看到,熊艺杰是在3月10日才收到判决书的,而判决书中载明,“如不服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这意味着,一审判决至少要到3月25日才生效,刘道森为何能够在3月21日办理变更登记?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来宾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科科长何海峰表示,他们作出变更登记的依据是来宾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和来宾市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出具的证明,“每一个公民、行政部门都有义务配合法院的判决”。
《法制日报》记者随后见到了这份证明。证明中称:“本院(2008)来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有我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于2008年2月22日当庭宣判,该判决书已于2008年3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请工商部门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落款和印章均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3月8日上午,《法制日报》记者前往来宾市中院采访,该院院长梁炳扬通过该院办公室一名王姓主任告诉记者,由民三庭出具这样一份证明的做法确定违规,即使要出证明,也应是以法院为单位出。
事后,时任民三庭庭长的夏全勇向熊艺杰回忆了出具证明的全部过程:“我们判完以后,刘道森就拿着判决书到工商局那要求变更,但工商局不给他办,说你拿这个判决书,万一人家要上诉呢。于是他就跑回来找法院,要求出具一个判决生效的证明。一个工商局,一个刘道森,当时说了很多理由,也找了院领导,找了市领导。”
那么,凭着这份证明、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一份没有股东签字的股东决议,是否就能够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带着这一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该局企业登记处一名副处长表示:“民事判决和行政行为是没关系的,但具体情况还得详细了解后才能回答。”
该名官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企业变更登记所需材料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可自行比对是否合法。随后他向记者提供了所需材料目录,《法制日报》记者比对发现,其中第一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就不存在。
被撤销的判决
2010年6月8日,在经过近两年的申诉后,广西高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熊艺杰与刘道森合同纠纷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6个月后,广西高院下达第二份裁定书,明确来宾中院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该判决,并发回来宾市中院重审。
然而此时的熊艺杰,在工商登记资料中已与福兴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在过去的两年间,由于多名债主向福兴公司催债,而刘道森与熊艺杰的协议中又有“本协议生效前,公司原有的一切债务均由甲方(熊艺杰)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这一约定,熊艺杰在福兴公司中所持的剩余45%股份也陆续被法院判决、裁定划转到刘道森名下,而在这些案件中,熊艺杰均未被列为第三人。
广西高院裁定下达后,来宾市工商局并未对原来的变更登记进行撤销。2011年5月15日,来宾市中院经重审后,再次判决熊艺杰、刘道森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熊艺杰不服判决,上诉到广西高院。2011年9月,广西高院维持了来宾市中院的原判。
在上述两份判决的内容中,都有这样一条是:“熊艺杰协助刘道森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而实际上刘道森早在3年多以前就已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1月17日,在熊艺杰向自治区工商局信访后,来宾市工商局曾出具一份《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拟根据广西高院2010年12月6日撤销原判决的裁定,撤销2008年3月21日由刘道森到该局办理的变更登记,恢复至2008年3月21日该公司变更前的状态。
但仅一个月后,熊艺杰又被告知,将不再撤销当时的变更。何海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是在征询了来宾市中院的意见后,才决定不撤销的,因为中院认为高院最终的判决与他们在2008年的判决一致,可不要撤销。
在来宾市中院,该院覃副院长向《法制日报》记者证实了这一情况:“来宾市工商局的确曾来函咨询此事,我们也作出了回函。我们法院的态度是,现在这个判决和2008年那个判决内容是一样的,那么工商登记就没有变更的必要,而且从履行法院的判决书来说,你根据我的判决书作的变更,在我没有给你新的法律依据作出变更以前,你不能擅自撤销,你要撤销,必须要经过我法院同意的。”
熊艺杰的代理律师则对此的看法是:“广西高院此前已经明确撤销了来宾市中院2008年的判决,那么依据它所办理的变更登记理应变更回来,恢复原状,这样2011年判决的‘熊艺杰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够执行。”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曾前往福兴公司,刘道森通过该公司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法院已经判了,没什么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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