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遇降价反悔 知风险告中介撤诉
人民法院报讯 买房遇降价,付了定金,购房者却想毁约。此后,购房者葛先生一纸诉状将中介告上了法庭,谎称“被限购”,中介未尽告知义务。日前,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释法,葛先生最后决定撤诉。
2011年7月,葛先生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别墅,价值500万元。中介作为居间人,葛先生与房主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葛先生先支付10万元定金,若有一方中途违约,须赔偿对方违约金10万元。但让葛先生没想到的是,协议签了没多久,房价就开始下降。葛先生心生懊恼,但因之前有约在先,如果违约就要自行担责。但眼看房价一降再降,葛先生坐不住了。于是,葛先生以自己名下已有两套房屋为由,违反了房屋的“限购令”政策,要求房主退还定金。
葛先生称协议中载明:“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法规不许可时,甲、乙双方在得知的一个月内向双向返还所得钱或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葛先生的理由却遭到了李女士的拒绝,李女士表示,2011年2月,无锡市出台了“限购令”政策。双方在交易时,葛先生已经明确提出因其名下已有两套房屋,此套房子要过户到他人名下,显然是知道房屋调控政策的。现葛先生违约在先,理应是其赔偿10万元违约金。
“我已有两套房屋,中介在促成交易时应先审查我名下房屋权属情况。”葛先生认为,中介作为专业的房产买卖居间人应明确告知限购政策的内容及后果,致使其在不了解政策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损失了10万元定金。为此,葛先生将矛头对准了中介,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中介赔偿10万元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介明确表示,葛先生签约时提出房屋的产权将登记在其亲戚名下,其已经履行了作为中介的居间义务,促成交易。本来买房就存在风险,房屋降价是不可以预见的,现葛先生却因为自身的损失,谎称“被限购”,要求解约是不合理的。
在与葛先生多次交谈后,法官表示,首先中介方履行了居间义务,协议中亦有“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冲突之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的条款。当时“限购令”已出,公民有义务对国家更新的法律、法规主动去了解和学习,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葛先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确有10万元的损失,要求中介赔偿是不合理的。再次,如果葛先生认为房主违约在先,可起诉房主要求其退还定金,但由于诉讼标的较大,葛先生需先自行承担一笔不菲的诉讼费用。最后,葛先生在法官的释法下,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小 陶 夏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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