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其中的“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据此,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而且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了。所以,在谢女士丈夫去世后,谢女士停止给付公婆赡养费,并不违法。(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