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雇佣开出租车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是否担责?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是否担责?2013年1月4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郑文清赔偿原告韩风医疗费、拐杖费、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5208.5元;被告正顺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康亮与被告郑文清对原告韩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郑文清拥有一台出租车,雇佣康亮担任司机从事日常运营,并挂靠在正顺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2011年11月28日,被告康亮驾驶该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让胡路区南二路与乘新街交叉路口,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行人韩风相撞,致韩风受伤,后经交警认定被告康亮付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受伤在大庆龙南医院住院治疗9天,住院期间医嘱为需陪护一人,住院共花费医疗费6921.5元、拐杖费150元。出院后原告伤情经鉴定为:“(1)韩风左腓骨远端骨折不构成伤残等级。(2)韩风医疗终结时间评定为伤后五个月。(3)韩风护理时限评定为伤后一个人陪护共二个月。”鉴定花费鉴定费用2100元、会诊费100元。出院后,原告与三被告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故将司机、车主及挂靠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831.5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康亮驾驶出租车将原告撞伤,作为受雇司机,在履行职务行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且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文清作为出租车所有人和雇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正顺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肇事出租车的挂靠公司,应当与被告郑文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原告花费的医疗费6921.5元、拐杖费150元,该部分花费合法有据,予以确认。鉴定花费鉴定费用2100元、会诊费1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因原告所提交护理人员护理合同所确定的护理费用明显超过法定标准,故参照2011年黑龙江省服务业职工在岗平均年工资31121元的标准综合确认护理费用,认定原告住院及出院后的护理费用为5187元。原告主张交通费450元,因系出租车票据且有联号情况,故酌情予以保护300元。原告住院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数额为15208.5元。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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