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致死 锒铛入狱悔不当初
作者:涂汀英
漳平籍男子李某因为被害人欠债行为牵连自己被欠债,于是同他人一起非法拘禁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不仅没有要回债务,反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日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 1998年9月份,李三、李四(均已判刑)因与广东省饶平县的被害人黄某(已死亡)和余某合作蔬菜生意,被害人黄某和余某拖欠货款,李三与李四商议将被害人黄某挟持到漳平市永福镇,以催被害人黄某的家属为其还债。1998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受李三纠集,伙同吕某、李五(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黄某骗至广东省饶平县城关324国道大桥,后将被害人黄某拉上工具车后排座位前下方,工具车立即往福建省漳平市方向行驶,当返回至漳平市途中,被害人黄某因食物返流被吸入呼吸道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了索取债务,协助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加上本案的被害人也有过错,被告人李某是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被害人,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当他人欠债不还时,应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应一时冲动采用非法手段取回财物。为争取合法权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反让自己吃官司,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