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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  
谢万霖、闫淑英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包庇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8 13:56:00

谢万霖、闫淑英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包庇案
【分类】 刑事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8年01月21日


             谢万霖、闫淑英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包庇案

  被告人谢万霖,男,53岁,汉族,原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1996年10月2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3日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闫淑英,女,48岁,汉族,原系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干部,被告人谢万霖之妻。1996年10月26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11月5日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谢万霖、闫淑英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包庇一案,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依法报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贿犯罪

  1.1995年春节前,被告人谢万霖在任哈尔滨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为哈尔滨国源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办理了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政策。哈尔滨国源公共设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庭甫(另案处理)为感谢谢万霖在国贸城地下商业街给被告人闫淑英购买貂皮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3.5万元,谢万霖收下,据为己有。之后,张庭甫将大衣款在本公司“小金库”帐目中核销。

  1995年3月,被告人谢万霖与张庭甫通电话中,提到要去海南出差,张庭甫说:“出差要花钱,我给你补一些。”并让谢万霖到国贸城地下商业街找经理原滨香(另案处理)。原滨香在财务人员李玉霞(另案处理)处取出人民币1万元,谢万霖将此款取走,据为己有。之后,李玉霞将此款在国贸城“小金库”中核销。

  1995年8月,被告人谢万霖与张庭甫通电话中提出要一部手机自己用,张庭甫表示同意,并让原滨香去办理此事。原滨香购买手机后(机号:9043779,价值人民币1.39万元),送至哈尔滨市经济研究中心,交给谢万霖。后来,手机款在国贸城“小金库”中核销。

  2.1993年6月,被告人谢万霖在任哈尔滨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沈阳电缆厂东北经销处经理杨晶为在哈尔滨市将来的工作中得到谢万霖的帮助,一天早晨到谢万霖家送去500美元(折合人民币2881.57元),谢万霖收下,据为己有。

  1995年6月,被告人谢万霖在任哈尔滨市政府副秘书长、哈尔滨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哈尔滨至韩国釜山民航首航式政府代表团副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出国条件,不应作为代表团成员的沈阳电缆厂东北经销处经理杨晶、副经理夏辉办理了出国手续,并在出国审批表主管单位一栏签字盖章。11月末,杨晶在韩国期间,为感谢谢万霖,在韩国釜山宾馆谢万霖住的客房内,送给谢500美元(折合人民币4164.50元)。谢万霖收下,据为己有。

  1996年9月,被告人谢万霖分得新的住房后,杨晶先后送给谢万霖空调机1部(价值人民币6800元),健身器1部(价值人民币4500元),谢万霖收下,据为己有。

  3.1994年,被告人谢万霖在任哈尔滨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曾在哈尔滨玛克威集团缓征税的问题上给该单位以帮助。1995年9月某日,玛克威集团董事长杨福臣为感谢谢万霖,将2500美元(折合人民币20834元)送到谢万霖家,谢万霖收下,据为己有。

  1996年3月某日,被告人谢万霖在哈尔滨市第一医院住院期间,杨福臣为感谢谢万霖在缓征税一事上的帮助,在谢万霖的病房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1996年9月某日,被告人谢万霖与杨福臣在哈尔滨市动力区双鹤酒店吃饭时,杨福臣以给谢万霖买家俱为由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

  4.1996年3月,被告人谢万霖在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合作银行筹建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黑龙江省科技银行副行长韩鹏,为能在成立合作银行时,妥善解决省科技银行领导班子安排等问题,找到正在市第一医院住院的谢万霖,请其帮助协调此事,谢万霖表示同意。在韩鹏请谢万霖到椰岛酒店吃饭之后,以营养费和医药费的名义,送给谢万霖人民币2万元。谢万霖收下,据为己有。

  5.1995年初,被告人谢万霖在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经理吴乃耀,为使其下属的哈尔滨亚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到哈尔滨市证券公司营业楼的建设工程而找到谢万霖。谢万霖同意就此事与市人民银行沟通。6月,谢万霖组织银行、证券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去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市证券公司的地址进行考察。之后,决定该工程由哈尔滨亚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1996年3月,哈尔滨市亚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高阳得知谢万霖在哈尔滨市第一医院住院,为感谢谢万霖在承揽该工程上的帮助,从本单位以餐费名义提出人民币1万元,到市第一医院谢万霖的病房处将此款送给谢万霖。谢万霖收下,据为己有。

  6.1994年夏天,被告人谢万霖在任哈尔滨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哈尔滨海关的高建华找到谢万霖,让其给同事何群的儿子苏洪军安排工作,谢万霖同意,并通过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基隆将苏洪军安排到市产权交易所工作。事后,高建华受苏洪军家属的委托,在哈尔滨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谢万霖的办公室,将人民币5000元送给谢万霖。谢万霖收下,据为己有。

  7.1994年初,被告人谢万霖在任哈尔滨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市体改委股票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将为股票办公室购买两台日本产“凌志”轿车的事宜,委托给市经济研究中心下属的北兴贸易公司办理,该公司经理罗培毅将车买回后,从公司营利的人民币7万元中拿出5000元支票,在哈尔滨新艺茶庄串出人民币5000元,于1994年5月某日,送到谢万霖的家中。谢万霖收下,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谢万霖受贿犯罪7起,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168080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996年10月25日,检察机关在被告人谢万霖的妻姐闫惠英的住处搜查扣押的谢万霖涉嫌犯罪财产中,有人民币420834.41元,美元16899.75元明显超过谢万霖的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责令其说明来源时,被告人谢万霖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三、包庇犯罪

  被告人闫淑英在得知哈尔滨国源公共设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庭甫等人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于1996年9月末,将其爱人被告人谢万霖受贿所得的赃款转移至其姐闫惠英家藏匿。1996年12月24日,检察人员找被告人闫淑英核实其家中的财产情况,闫淑英在明知其家中的巨额财产中有谢万霖受贿所得的情况下,却出具虚假证言,予以隐瞒,并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企图使谢万霖逃脱法律制裁。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谢万霖身为国家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闫淑英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1997年11月23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谢万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款、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家中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闫淑英明知家中财产有谢万霖犯罪所得的赃款,而将其予以隐瞒,又向司法机关出具假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考虑到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本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可对二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五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于1998年1月21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谢万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被告人谢万霖个人财产人民币218898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被告人谢万霖个人财产人民币218898元。

  二、被告人谢万霖受贿犯罪赃款、赃物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共计人民币467284.41元、美元20399.75元及价值人民币11300元的空调机、健身器各1台,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闫淑英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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