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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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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荣辉组织淫秽表演案 |
作者:石家庄刑事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8 13:53:00 |
彭荣辉组织淫秽表演案 【分类】 刑事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8年01月21日
案 情
被告人:彭荣辉,男,38岁,香港居民,家居香港新界荔湾村七号,被捕前系海南省万宁市兴隆槟榔园歌舞厅业主,住该舞厅。1997年12月12日被逮捕。
1997年11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彭荣辉以出场表演费人民币200元雇请舞女王××,在其独资经营的兴隆槟榔园歌舞厅进行裸体舞表演,并组织约100名游客观看,每人收取门票款人民币200元。在淫荡的音乐声中,舞女王××脱光衣服,向在场观众做各种淫秽动作,时间约5分钟,随即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彭荣辉的认罪态度较好,表示悔罪。
审 判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彭荣辉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彭荣辉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荣辉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万宁市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荣辉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辩护人的意见可以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5条的规定,于1998年1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彭荣辉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评 析
本案是1997年《刑法》实施后处理的新类型犯罪案件。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文艺演出中实行“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推动了文化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受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和拜金主义的影响,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文艺演出的幌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在全国一些地方,尤其是一些沿海地区,有的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或出于牟利,或出于招徕顾客,或为满足特殊观众的不正当要求等目的,推出淫秽表演之类的“服务项目”。演出内容主要是登台跳裸体舞、脱衣舞,表演或展示一些不堪入目的男女淫秽动作,纯粹是裸露色相,展示淫秽,毫无艺术性可言。这种表演,美丑不分,荣辱颠倒,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和伦理道德,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影响十分恶劣。为铲除这种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修订后并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了组织淫秽表演罪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本案分析,被告人彭荣辉以每场支付表演费人民币200元,雇佣舞女王××在其独资经营的歌舞厅进行裸体表演,是这场表演的组织策划人,符合本罪的主体身份。舞女王××在跳裸体舞时,向在场观众做各种淫秽动作,纯属淫秽表演,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彭荣辉身为歌舞厅的业主,明知淫秽表演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仍然组织进行淫秽表演,以出售高价门票的方式招徕游客入场观看,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彭荣辉的这种行为侵犯了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损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符合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总之,被告人彭荣辉的行为完全具备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构成要件,法院以此罪对他定罪是恰当的。考虑到彭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也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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