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副主任在协助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非法侵占政府已给危房改造户的补助款共计人民币30500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程某某于2006年7月任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乡某村委副主任至今。从2009年至2010年间,在协助政府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非法侵占政府已给危房改造户的补助款共计30500元。
2009年,程某某帮谭某聪、程某玉、谭某荣申报危房改造指标,但县危改办只审批了谭某聪、程某玉两户,每户13000元,共26000元。危房改造补助金下拨发放到谭某聪、程某玉两户帐户存折后,被告人程某某分三次从谭某聪、程某玉的存折中将补助款共计26000元全部取出,分别给了谭某聪、程某玉、谭某荣各现金3000元,向谭某聪、程某玉、谭某荣各借欠2000元,另给了程某玉弟弟程某龙500元,隐瞒其余的10500元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分别给谭某聪、程某玉、谭某荣各3500元。
2010年,程某某分别为谭某良、谭某华(均为低保户,按规定每户可得到18000元的补助)申请到危房改造的指标。二谭于当年建好房屋,程某某欺骗谭某华说其建的是瓦房,上级未批,而对谭某良则一直隐瞒。在危房改造的第一笔补助金下拨到谭某良、谭某华的帐户存折后,程某忠从新华乡民政办将谭某良、谭某华补助金的存折领回,但未将存折交给谭某良和谭某华,也未告知谭某良和谭某华两人。2011年1月7日程某某到新华信用社从谭某良、谭某华的账户中各支取10000元,这20000元取出来后程某某非法占为己有。直至案发后程某某才将存折及各10000元返还给谭某良和谭某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身为村委会副主任,在代为危房改造户领取政府补助给危房改造户的补助金个人存折过程中,未经该存折所有人同意,擅自支取存折中的现金,占为己有,非法侵占他人私有财产,数额较大,隐瞒真象,拒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占罪。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其他犯罪,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程某某已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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