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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  
小果等八人强奸妇女、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8 14:10:00

小果等八人强奸妇女、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分类】 刑事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8年02月18日


           孙小果等八人强奸妇女、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被告人孙小果,曾用名陈果,男,21岁,云南省昆明市人,原系武警昆明边防学校战士。1994年10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监外执行)。1997年11月12日,因强奸等犯罪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党俊宏,男,23岁,云南省昆明市人,无业。1997年11月13日因强奸等犯罪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平,男,19岁,云南省昆明市人,无业。1997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思明,男,24岁,云南省昆明市人,无业。1997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金吉,男,22岁,云南省昆明市人,无业。1997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源,男,17岁,云南省普宁县人,学生。1997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俊晖,男,18岁,云南省罗平县人,学生。1997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崔凯,男,19岁,云南省昆明市人,无业。1997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

  此案经昆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8年1月29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孙小果等被告人犯有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1997年6月1日,被告人孙小果、党俊宏等人在大明星太空城玩时,与女青年张某某、赵某某相遇,孙小果硬拉张、赵二人一起去吃宵夜,后又强行将张、赵二人带至茶苑楼宾馆906号房。在该房内还有其他人情况下,孙小果不顾张的反抗,强行奸污了张某某。

  2.1997年6月5日,被告人孙小果将女学生菠某某、史某叫到昆明市茶苑楼宾馆906号房,强行奸污了菠某某。

  3.199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小果在茶苑楼宾馆908号房,强奸了16岁少女宋某。

  4.1997年6月17日晚,被告人孙小果在昆明市兴绍饭店301号房,欲强行与幼女张某发生性关系,张不从,孙便指使被告人崔凯、冉智(另案处理)对张毒打威胁,并强行留张在房内不准回家。

  5.1997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孙小果为让17岁的少女张某某说出其表妹张玉萍和男友汪贵庆的下落,便纠集指使被告人党俊宏、杨平、陈思明、金吉、苏源、赵俊晖等人,将张某某及其女友杨某某扣留于昆明市月光城夜总会,让被告人赵俊晖看守杨某某。孙小果及其他被告人将张某某带到夜总会“温州KTV”包房内,孙小果等人即对张进行殴打、侮辱,轮番对张进行拳打脚踢,并用孙小果叫苏源买来的竹筷和牙签刺张的乳房,用烟头烙烫张的手臂,还逼迫张用牙齿咬住大理石茶几并用肘猛击张的头部。次日凌晨,孙小果等人又将张某某、杨某某挟持到昆明市本豪胜娱乐城啤酒屋二楼,在公共场所又对张、杨进行毒打,再一次逼张用牙咬住大理石茶几边缘,用手肘击打张的头部。凌晨4时许,孙小果等人将张、杨二人带至昆明饭店大门口,孙小果一伙轮番对张进行拳打脚踢,致张昏迷。被告人党俊宏及杨琨鹏(另案处理)还解开裤子,将尿冲在张某某的脸上。被害人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6.1997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小果、党俊宏、崔凯、赵俊晖以及杨琨鹏等人,与邝光兴、王德等4人在昆明市博佩娱乐城因要小姐发生争执,孙小果等人便驾车追至东风路市中医院门口,孙小果开车将邝光兴等人乘坐的五菱面包车逼撞在路边灯杆基座上,后孙小果等人用刀、砖头将邝光兴、王德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邝、王的伤情为轻伤偏重。

  7.1997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孙小果、党俊宏、杨平等人在昆明市祥云街一火锅店吃饭。其间,孙小果等人无故寻衅,冲到隔壁牛菜馆内,将饭菜倾倒在该店就餐的杨静秋头部、脸上,并拿起桌子上的碗、盘子、玻璃杯等物砸打杨静秋的头部和身上,致杨左手中指被打断,头部两处被打破,缝合6针。

  8.1997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党俊宏在昆明市茶苑宾馆906号房与13岁少女史某发生了性关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8年2月18日,依照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加原因强奸罪所判余刑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党俊宏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被告人杨平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四、被告人陈思明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五、被告人金吉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六、被告人苏源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七、被告人赵俊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八、被告人崔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孙小果等人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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