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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给众筹融资者的法律建议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5/10/30 16:30:03

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给众筹融资者的法律建议

/ 曹阳 王志坚

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近日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新近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审理认定“人人投”与诺米多餐厅签订的众筹融资合同有效,判决诺米多公司赔偿“人人投”委托融资费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


该案审判长殷华法官表示:对于案件的审理,仍缺乏具体监管法规、政策以供参考。也就是该案涉及的有关问题仍然存在法律的“模糊地带”。对“人人投”设计的交易行为模式是否有规避法律之嫌,法院也进行了回避。


鉴于众筹目前处于的法律模糊地带,本文试图从目前的现状给予众筹融资者一些法律建议。


众筹一般分为消费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捐赠众筹。对创业者来讲最主要的是消费众筹及股权众筹模式,这两种众筹模式在我国都可能面临涉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对股权众筹来讲还面临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风险。这也是广大创业者通过众筹进行融资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对消费众筹来讲,建议众筹者将众筹款定义为消费预付款。众筹募集的资金,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且不要超募。如果创业者在资金募集时,向广泛投资者作出虚假的广告信息,以根本不存在或者明显与市场未来不符的融资项目,则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如果资金融资成功后,创业者未按照承诺使用资金,挪作他用,也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股权众筹是近日业界讨论及争论最大的话题。


87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市场全体哗然,目前各个股权众筹平台也忙着更名换脸。


由于目前的监管问题,很多私募股权众筹平台确实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去年底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也就是说的要向200人以内的合格投资者特定发行,私募股权众筹平台应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并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


创业者如想通过股权众筹进行融资,建议比照目前的政策意向,选择合法的第三方众筹平台并按合法规则进行众筹: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在众筹平台实名注册的用户;二、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私募股权众筹平台未来可能是根据91日起实施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将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纳入并实施备案管理,如《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正式落地并实施,通过私募股权众筹进行融资则更有细则依据。


总之,筹划搭建众筹融资平台的创业者或参与众筹项目的融资人,都应该及时跟踪我国众筹的法律及政策进展,避免融资项目陷入违法或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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