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公司设立  
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8/5 18:12:00

    一、享受范围和对象
    凡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所在单位已按《工伤保险条例》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医疗期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为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凡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三、工伤评残后待遇
(一)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的)
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一级
24个月
90%
完全不能自理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的30%。
二级
22个月
85%
三级
20个月
80%
四级
18个月
75%
注:  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
等级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的)
难以安排工作,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
16个月
70%
44个月
22个月
六级
14个月
60%
38个月
16个月
注:  ①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②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伤残
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的)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12个月
26个月
10个月
八级
10个月
20个月
8个月
九级
8个月
14个月
6个月
十级
6个月
8个月
4个月
注:  ①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③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新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康复期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工伤死亡待遇
待遇名称
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①享受条件: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②享受标准:以工伤职工工亡前一月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为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超过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注:  ①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②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上三项待遇;一至四级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六、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2年调整一次。
(一)2004年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1.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新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2.调整项目
对因工负伤职工工伤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3.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6.92%的增长率进行调整。
    (2)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46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7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280元。
河北商务律师在线www.64tz.com,您身边的维权利剑!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在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下一篇:石家庄律师再谈工伤赔偿项目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最高院吴庆宝法官:合同案件裁判规...
· 石家庄律师支招:什么是反诉,如何...
· 石家庄公司律师解答公司法法律问题...
· 河北商务律师的定位和功能
· 法律文书大全:缓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 石家庄市各大医院急诊电话
· 中国《公司法》的修改及价值
·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民事申诉(再审)...
· 外商非法撤资的法律应对
· 石家庄合同律师:论保证期间届满后...
·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公司的注册...
· 最新工伤评残等级标准
· 【公司吊销问题】营业执照吊销后怎...
· 公司律师咨询:公司登记成立前,能...
· 公司的注册资本能动用吗
·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如何认定?能分期...
· 司法介入公司决议效力争议的路径
· 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 公司法律问答:股东不履行对公司出...
· 收购、合并、分立、签订协议、入股...
· 河北石家庄律师:被摩托罗拉在美国...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