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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雇儿媳做保姆 俩女儿拒付保姆费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1/25 15:51:00

老太雇儿媳做保姆 俩女儿拒付保姆费
作者: 郝传玺 金园园   

    已届80岁高龄的唐老太因年事已高,腿脚不便,就雇佣自己的大儿媳妇做保姆,照顾自己的日常起居。但是唐老太的两个女儿却拒绝支付应付给大嫂的保姆费。日前,唐老太将两个女儿诉至北京顺义法院,要求支付保姆费。

  唐老太诉称,其与丈夫共有二子二女。现由于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故从2008年11月开始雇佣保姆全天护理。对于该笔费用,两个儿子均能主动承担相应份额,但两个女儿却拒不承担,故要求两个女儿每人每月给付雇佣保姆的费用350元。

  二被告共同辩称,在原告提供的保姆费收据上,交款人是大儿子闫某,收款人是闫某的爱人高某,而儿子儿媳照顾老人是应尽义务。另外,虽然老人年事已高,但身体硬朗,并不需要保姆。即使需要保姆,可以由四个子女轮流照顾。现在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包括二女的抚养费、社会养老保险及遗属补贴合计649元,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如另需医药费由子女均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虽然唐老太每月领取社会保障及子女给付的生活费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支出,但根据其年龄及身体状况,雇佣保姆的主张应属适当。虽此前唐老太雇佣的保姆高某系本案利害关系人,由此支出的费用数额亦没有依据,但根据高某照顾唐老太的事实,对此费用二被告应按照相应份额承担,支付的具体数额参照顺义区社区服务总中心的收费标准,由法院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按每月350元的标准支付自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的保姆费用;按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09年8月以后的保姆费用。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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