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在阐述了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外国对华反倾销中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依据”后,有针对性坡提出了对“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出路:从微观而言,企应积极应诉,在目标市场设立生产企业;从宏观而言,国家对外积极争取、对内进行相应改革、引导出口企业转变贸易观念。
「关键词」非市场经济地位 国际贸易 依据 认识 出路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未因我国加入WTO口企业因此面临两难境地:置之不理,则企业出口产品将被采用替代国价格确定倾销幅度,按此而得到解决。按我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的说法,“这个就是我们入世谈判中留下的尾巴”⑴。不少中国出标准征收的高额反倾销税将使企业产品退出进口国市场;如果证明本企业市场经济地位,证明过程之复杂,应诉时间之漫长,而且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无法承受这些成本的,这使得许多企业知难而退,最终往往又意味着出口无法进行。2003年国际上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立案数创历年最高,涉案金额约占全年外贸出口总额4383.7亿美元的0.5%,相对比例虽然不高,但绝对数字却很大,即当年有价值22亿美元的出口货物被立案。⑵虽然这其中有价值约一半的货物胜诉⑶,但考虑到中国出口企业一般规模较小的因素,应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金额。
截止目前,已有36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⑷,但是这些国家无论与中国的贸易额,还是对华反倾销诉讼立案数上都只是“轻量级选手”,要取得压倒性的胜利,必须赢得美国、欧盟、日本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支持。然而,它们要根据各自国内法考察中国的经济体制,这是一条漫长而繁复的道路。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将是我国更多出口企业“不堪承受之重”。在阅读众多资料的基础上,笔者发现,我们以往在此问题上的误区还不少,基于问题的复杂性与重要性,笔者不吝笔陋,求教于学界师长。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及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有关依据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
“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对反倾销的规定中,起因于“国家控制经济”的概念,主要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出现,进口国发现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⑸该法还制定了判定一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的6项标准。此后,欧共体、加拿大等也制定并实施了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法律以及相关标准。同时,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被纳入多边贸易规则,体现在《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中。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本身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和涉及到这些国家的倾销问题作出任何指导性的界定。但关贸总协定附件九“注释和补充规定”中“关于第6条第1款的注释2”指出,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价格不具有可比性,特别是那些贸易完全由国家垄断或实质上由国家垄断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进口产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存在困难,即在此种情形下,进口缔约国可能发现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的比较并不总是适当的。尽管这一注释强调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与国内价格作比较时存在潜在的困难,但是并没有建议用其他的标准来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然而,正是这一注释性规定,在欧美的反倾销法中被用来作为排除许多国家适用通常正常价值规则的国际法上的理论根据,它们在反倾销法中通常规定采用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价格来确定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受调查的产品的正常价值,而这种被选定的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往往被称为“替代国”(Surrogate country)或 “类比国”(Analogue country)。
(二)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依据
尽管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经济制度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但其形态却多种多样、差别较大,“市场经济地位”的寥寥几条标准远不能涵盖市场经济体制的丰富内涵。而有的标准纯粹是为了“难为”像中国这样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而设立的,它并不具有科学性,且带有很强的阶段性特征。如鉴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欧盟不得不于1998年修改有关法律,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删除,给予中国所谓“准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但同时规定了5条苛刻的标准,中国企业只有全部符合这些标准,欧盟才在反倾销调查个案中不使用替代国标准。就连欧盟法律界人士都承认,“即使欧盟企业也很难达到全部5条标准”。
在入世谈判的过程中,我国始终努力争取被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的地位,但这一目标最终并没有实现。根据中美世贸协定的规定,美国可以在15年内,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看待。这个协议实际上成为中国与其他WTO成员国协议的主要模板。这个协议的许多规定也最终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得到体现。所以, 关于中国在反倾销案中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主要协议性依据是《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双边协议(U.S.-China Bilateral WTO Agreement)》(以下简称《中美世贸协定》)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明确规定了中国和中国出口企业的证明责任:
“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止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的规定应加入之日后15年内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部门适用。”⑴
根据该条规定,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面临着两个问题:(1)按照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争取市场经济待遇;(2)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依赖于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规定。也就是说中国在加入WTO后15年内,必须依照每一个成员国的国内法,逐个去论证自己是否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如果未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也由各国自由适用。
三、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识
1.“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具有歧视性。其一,其没有准确的国际法依据。其二,这是一种类似于“有罪推定”的判断思维,即首先认定一些国家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再来排除;这与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一贯推崇无罪推定思路相矛盾。其三,“非市场经济地位”并没有严格的判断标准。其四,我国入世时接受“非市场经济地位”本身就是基于全局的一种妥协战略。
2.“非市场经济地位”不等于我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早在1992年至1993年,当时的世界银行调查报告和美国CIA的调查报告就已经确认,中国90%的消费品价格已经放开和自由化,不再有国家的干预和指令性计划。⑴到目前,除了少数关于国计民生的工业原料、粮食、食盐、烟草由国家专营外(这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其余商品都已放开。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中小企业所有制已全面私有化,因而从经济体制上基本完成了转型过程。⑵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宪法修正案中可见一斑。所以,国际贸易中,我国被当成“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不能否认我国已经基本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事实。
3.除了考虑经济因素外,“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还要到考虑其政治因素及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其一,美国、欧盟在与中国进行中国入世问题谈判时,把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问题作为一个谈判筹码,“一个目的是迫使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⑶;因为中国无法接受开放中国的资本市场,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作为妥协,接受了“非市场经济地位”。其二,早在20世纪70年代前南斯拉夫被欧盟等国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是基于政治上的考虑;到了20世纪90年代部分东欧国家被欧盟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以及比中国市场化改革要落后得多的俄罗斯近年来被认可为市场经济国家,这不能不使人对欧美国家国内法上关于市场经济标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产生怀疑。
4.应对“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内深化改革不容忽视。目前国内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积极与贸易伙伴进行谈判,争取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即使是所有贸易伙伴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并不意味着我国此后不再会被提起反倾销调查。中国出口企业间的恶性竞争是中国企业频频遭遇反倾销起诉的根本原因。⑷我国出口结构单一;我国仍然有大量的国有企业存在,而国家又对一些企业有政策性补贴;我国在生产资料和一些公用事业产品等价格要素构成中由国家控制定价的因素还占有相当比重。这些都是可能成为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起诉的原因。
5.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能抱有“赢者通吃”的观点。我国加入WTO后,我国的进出品尤其是出口猛增。国内媒体往往引用“全球高达百分之多少多少的某一产品产自中国”这样的数据,高呼中国正在成为“世界工厂”;而对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西班牙烧鞋事件”等却难以理性看待,一味地认为贸易伙伴在搞贸易保护主义,歧视中国。这一现象的与“赢者通吃”的心态不无关系。这种心态已被20世纪80年代东亚新兴国家的实践证明是不可取的。事实上,如果中国产品过快地大量进入某一外国市场,必然引起进口国的警惕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采取保障措施),这往往不利于中国产品在该国的销售。传统国际贸易观念认为,比较优势是产品能出口的原因,但新的贸易观念认为,比较优势不等于竞争优势。⑴比如:传统国际贸易观念认为,我国的劳动力成本低,所以产品价格就比其他出口国的同类产品具有竞争优势等,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手段一般只有降价,只关注出口数量,而不关注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不关注产品的品牌,不关注产品的利润率。
四、应对出路
1.出口企业应积极应诉。由于我国入世后出口额的大幅度增长,一些产品大量进入一些贸易伙伴国内市场,势必激起这些国家相关行业对我国出口企业提起的反倾销申诉的高潮;另一方面,基于上文所述的理由,“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可以作为贸易伙伴设置贸易壁垒的一个很方便、很具有隐藏性的借口,因此要所有贸易伙伴尤其是美国、欧盟、日本等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必定是一个漫长而繁复的过程。但是,反倾销调查毕竟不可能动提起的,对有一定经济实力、着眼长远利益的中国出口企来说,积极应诉是当前的最优战术之一。以温州的实践为例,“据统计自2001年年底中国入世以来,温州市共遭遇国外贸易壁垒23起,应诉18起,应诉已结案11起,其中胜诉4起,解决5起,胜诉率为82%.”⑵
2.有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尝试在目标市场设立生产企业。进口国通过反倾销以达到增加国内直接投资的目的已经被国际贸易界认可。出口企业完全可以反其道而行之,考虑在目标市场设立生产企业,从而获得该市场中内资企业的待遇,达到绕开进口国反倾销措施的目的。我彩电头之一TCL通过收购德国施耐德公司而避开欧盟对我国彩电的反倾销措施就是一个好的例证。
3.对外积极争取。利用经济、政治筹码,积极与贸易伙伴进行谈判,争取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自从今年4月新西兰率先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以来,一年之中已有包括我俄罗斯、巴西等贸易大国在内的36个国家承认了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是一个良好的开局;但对下一步的谈判,尤其是与欧盟、美国、日本等贸易伙伴,要充分估计其难度。有学者因此指出,可以借鉴我国入世谈判“先易后难”的模式,遵循从一个行业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到全部行业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从一般贸易伙伴承认到主要贸易伙伴(日本、欧盟、美国)承认这样的思路进行谈判。
4.对内进行相应改革。这些改革包括但不仅限于:优化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改变出口企业一味依靠降价进行竞争的出口思路,规范国家定价行为,减少政策补贴等。这一方面有利于国内政策的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转变贸易观念。笔者认为,只注重出口数量,忽视出口利润,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口体制留下的指导思想。只有将比较优势的出口贸易观念转变竞争优势的贸易观念,才有利于改变“中国产品研发、营销、品牌、市场网络等竞争力还很弱”⑶的现状,才能使中国外贸变为“质量型”增长,使中国成为贸易强国。如果我们是理性的,在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程中,这一思想指导下的国内改革甚至要比效果不太明显的国外争取⑷关键得多。因为即使是在WTO体制下,国际贸易中的“实力取向”仍然占有很大因素⑸,提高自己“实力”理应成为贸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