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中国在宪法中明确写明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且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和发展,但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一些贸易伙伴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仍然不承认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本文在解释WTO反倾销协议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方法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在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因为非市场经济地位而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总结了非市场经济地位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
自1979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经历了巨大的转型和发展,1993年,在中国的宪法中明确写明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显然,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的。近20多年来,中国做了很多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在加入WTO后,中国的贸易和工业部门都向外开放,目前,零售、分销、外贸、和金融服务部门都开始迎接外来竞争,政府对生产的控制十分有限,政府与国营企业的关系就像是资产所有者与公司的关系一样,而不是简单的行政管理,96%以上的商品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只是5类商品仍然是直接的计划生产和销售,即木材、黄金、烟草、食盐和天然气,从1996年,经常项目中的外汇就可以自由转换,金融和资本账户的43个分类目录中仅有20%的自由换汇受到禁止。
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中对非市场经济的定义为:像前苏联一样,政府通过中央计划在极大程度上控制经济活动,而不是依靠市场力量来分配生产资源,中央政府在国家经济计划中规定了生产目标、价格、成本、投资分配、原材料、劳工、国际贸易和其他经济方面的活动,政府制定影响供需的决策。很显然,中国目前的经济绝不是如此。但是在中国加入WTO的条约中,中国接受了这样一个条款:如果中国的生产商不能证明市场经济在被调查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中占主导地位,其他WTO成员国可以在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运用非市场经济标准对待来自中国的商品,这一规定有效至2016年。自入世后,中国政府一直在竭力通过双边谈判使其他WTO成员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截止到2005年底,澳大利亚、 新西兰、新加坡、韩国等43个国家已经正式宣布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中国最大的几个贸易伙伴-美国、欧盟和日本还不愿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些国家为什么不愿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呢?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一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它们现在挥舞的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利剑就失去了原有的致命威力。
在GATT/WTO的反倾销协议中明确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市场经济国家要区别对待,这一规定源自1954-1955年GATT的复议会议,在波兰加入关贸总协定时提出的,被现行的反倾销协议继承下来。根据这一反倾销协议,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允许进行歧视性待遇,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机构可以不接受非市场经济国家提供的成本和价格,而是选择一个与遭到反倾销调查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同一经济发展水平的某一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采用它的成本和价格,有时调查机构采用综合的成本和价格信息。对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已经非常复杂了,调查机构也很容易算错被调查商品的正常价值,但市场经济国家可以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按特定程序对调查机构所犯的任何错误进行申述。而非市场经济国家则处于非常不利的形势,对所调查商品的成本和价格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计算方法,因此也很难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获胜,而且替代国的选择非常随意,因为在反倾销协议中没有规定选择替代国的明确标准。
中国自1979年刚开始对外开放就遭到国外的反倾销,到2005年6月30号,共有713例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使中国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实际上,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中国每年都是遭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中国之所以成为反倾销最大的目标国,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非市场经济地位。虽然中国的生产商有机会向调查机构证明自己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是在市场经济下的行为,但WTO并没有对市场经济下明确定义,每个成员国可以完全按自己的标准判定被调查商品是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和销售,如果否定该生产商的市场经济地位,则可以不接受中方提供的成本和价格,而采取一个替代国的成本和价格,调查机构往往倾向于接受进口国申述方所建议的替代国,新加坡、日本、印度、挪威、美国等都曾被作为中国的替代国,很显然,有些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比中国高很多,中国低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也因为替代国的选取而消失,而且在计算替代国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总是加上高额的利润,这样使中国产品的价格很容易低于这个正常价值,而被判定为倾销。
美国与欧盟是中国的两大贸易伙伴,也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截止2005年6月30号,美国对中国发起112例反倾销调查,欧盟111例,分列对华反倾销发起国的第一、第二位。在美国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完全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生产商连申请某一行业或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机会都没有,而且按照美国法律,美国商务部判定哪个贸易伙伴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是终局的,不可以申请司法复议。而欧盟在1998年4月以后,虽然仍不给予中国整个国家市场经济地位,中国的涉案生产商可以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但事实上,大部分申请都被欧盟否定了。
被定为非市场经济使中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比如在美国对中国刹车的反倾销调查中,计算中国的刹车生产成本时采用了印度的运费,众所周知,印度的运费在整个亚洲地区算是非常高的,这样算出的正常价值比中国实际的生产成本高很多;在欧盟对中国录像带的反倾销调查中,最初欧盟市场的录像带价格被作为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后来又改用香港市场上的录像带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不同的替代国选取导致前后倾销额度的计算有100%的差异;在上个世纪90年代,欧盟一直选用新加坡作为中国彩电成本计算的替代国,但当时新加坡的劳工成本是中国的20倍;在去年欧盟对中国多元酯纤维布的反倾销调查中,涉及中国企业达800多,其中56家企业向欧盟提出了市场经济地位申请,仅有25家企业被批准,这25家企业的反倾销税为20%,另有19家企业分别获得26.7%到74.8%的单独税率,其他所有涉及企业均被征收85.3%的反倾销税。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对倾销的判定和反倾销税的征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总而言之,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三:其一,由于选取替代国的价格和成本,中国出口企业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时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很容易被判定为倾销。其二,由于中国企业很容易被判定为倾销,这刺激了其他国家更频繁地使用反倾销手段对付中国的出口产品,同时,也打击了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调查的积极性,这样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其三,非市场经济地位否认了中国这么多年来在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取得的成果,对中国的国际形象有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