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一、 法律冲突的选择
1、“法”的效力层级: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本级、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同一效力层级的法之间有冲突的,如何选择适用?
原则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原则二“新法优于旧法”
参考《立法法》第五章
二、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及其立法精神
1、均属于法律这一效力层级,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
2、立法精神: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
三、 新旧法对比的实务解读
(一)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制定才是合法有效的?
1、规章制度有效的三个要素:“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公示告知”。
2、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3、规章制度的违法风险: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八十条
(一)入职审查
1、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未尽谨慎审查义务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连带赔偿责任 70%)
3、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1、劳动合同的书面化《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2、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
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未在用工起一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1、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2、双方均可依法解除劳动者可解除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单位可解除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3、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四)试用期
1、试用期的长度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2、工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3、解除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五)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1、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2、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适用范围、地域、期限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六)劳务派遣(专题讨论,此次不深入)
1、《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七)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2、无效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已付出劳动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过错方的赔偿
(八)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较之旧法,新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五)款
2、违法解除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如何解雇严重违纪的员工(专题讨论,此次不深入)
(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成本增加
1、旧法规定:《劳动法》二十八条
2、新法规定:自然到期也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经济补偿标准(专题讨论,此次不深入):
旧标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新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二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