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60的退休职工高大娘参加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主办、威扬盛世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办、安定门街道办事处等多家单位协办的“敬老护苗”文艺演出,节目审查时因场地存在瑕疵,高大娘摔伤。由于是公益演出,场地提供方也是无偿提供演出场所,高大娘受伤后上述各方就赔偿主体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与威扬盛世公司共同组织“敬老护苗行动”,基金会为主办单位,威扬盛世公司为承办单位。双方约定基金会负责项目审批,对“敬老护苗行动”进行组织工作;威扬盛世公司负责“敬老护苗行动”分项目的策划、组织、执行工作。合同签订后,威扬盛世公司与东城区安定门街道办事处联系,请街道办事处协助举办与“敬老护苗行动”有关的演出活动。高大娘所在的民间舞蹈团体受到街道办邀请到北京一中礼堂表演舞蹈,接受威扬盛世公司及街道办事处对节目的审查。高大娘在表演过程中,被舞台地板接缝处绊倒摔伤。高大娘的伤情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肱骨远端骨折(左),肘关节脱位(左)。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高大娘的伤残程度属8级(伤残赔偿指数30%)。由于各单位互相推诿责任,无法明确责任主体,高大娘一气之下,将基金会、街道办事处、威扬盛世公司及北京一中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7余万。
基金会认为自己是“敬老护苗行动”公益活动的主办单位,组织演出、审查节目等具体实施都是威扬盛世公司负责,基金会并未参与,对高大娘的情况也并不知情,且地板的问题是导致她摔伤的主要原因,基金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街道办事处则认为自己只是协办单位,负责联系演出场地、组织观众、采访典型事例和人物,本次事件应由威扬盛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威扬盛世公司则称选拔活动是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高大娘等演出人员也是他们找的,所以高大娘的受伤与己无关。
北京一中也认为自己很冤:我校无偿为街道办事处提供活动场地,舞台地板也符合演出要求,我们已尽到义务。
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 高大娘在北京一中礼堂表演节目过程中受伤,作为场地提供者的北京一中,虽属无偿提供,但亦应保障所提供场地本身的安全性。由于舞台地板的瑕疵是致高大娘受伤的主要原因,故北京一中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威扬盛世公司及街道办事处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单位并非此次节目审查的组织者,均负有对其所组织的参与活动人员在活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威扬盛世公司及街道办事处应各自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基金会属于“敬老护苗行动”的主办方,并未直接参与组织高大娘所参加的演出节目审查活动,故基金会对高大娘的致伤结果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北京一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威扬盛世公司及街道办事处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根据高大娘提供的有效证据,北京一中赔偿11.9万元,东城区人民政府安定门街道办事处赔偿2.5万元,威扬盛世(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