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实施了干预行为
百度公司在申请青岛市市中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的过程中,通过联通青岛公司所提供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登录百度公司所属搜索网站www.baidu.com,在百度网站显示对话框中输入“鹏飞航空”进行搜索时,会弹出一显示有“打折机票抢先拿就打114”的页面,点击该页面打开了一显示地址为http://air.qd.sd.cn的页面;在百度网站显示对话框中输入“青岛人才网”进行搜索,会弹出一显示有“找好工作到半岛人才网www.job17.com”的页面,点击该页面打开了一显示地址为http://www.job17.com/的页面。
青岛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在互联网上登录搜索引擎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正常出现的应该是搜索引擎网站搜索结果页面,不应弹出与搜索引擎网站无关的其他页面,但是在联通青岛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区域内,却出现了与搜索结果无关的广告页面强行弹出的现象,这种广告页面的弹出并非接入互联网的公证处计算机本身安装程序所导致,联通青岛公司既没有证据说明在其他网络接入服务商网络区域内会出现同样情况,也没有对在其网络接入服务区域内出现的上述情况给予合理解释,应当认为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区域内,对于网络服务对象针对百度网站所发出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使干预者想要发布的广告页面在正常搜索结果页面出现前强行弹出。
奥商网络公司在其主页中对其“网络直通车”业务的介绍,其中关于广告强行弹出的介绍与百度公司公证保全的形式完全一致,且公证保全中所出现的弹出广告页面“半岛人才网”、“114电话语音搜索”均是其正在经营的网站或者业务。
法官告诉记者,奥商网络公司是该干预行为的受益者,在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主体为其实施上述广告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奥商网络公司是上述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奥商网络公司这种干预行为不是通过在客户端计算机安装插件、程序等方式实现,而是在特定网络接入服务区域内均可以实现,因此,这种行为如果没有网络接入服务商的配合是无法实现的,联通青岛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奥商网络公司是通过非法手段干预其互联网接入服务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http://air.qd.sd.cn域名实际使用人为联通青岛公司,并且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合作经营电话实名业务,因此,联通青岛公司也是上述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
关于联通山东公司,法官解释说,因联通山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同属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联通青岛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百度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两公司具有开办和被开办的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联通山东公司参与实施了法院认定的行为,所以百度公司针对联通山东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干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确定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实施了上述干预行为后,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本案另一个焦点问题。
法官告诉记者,判断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该行为的实施者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经营者在从事商业行为时,没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的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正当经营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官说,本案中,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均属于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联通青岛公司与奥商网络公司利用技术手段,让通过使用联通青岛公司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络用户,在登录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在正常搜索结果显示前弹出奥商网络公司发布的广告页面,这种行为显然属于利用百度公司的市场知名度来为自己牟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既没有征得百度公司的同意,也违背了使用其互联网接入服务用户的意志,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百度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广告页面,诱使本可能通过百度公司搜索结果检索相应信息的网络用户点击该广告页面,影响了百度公司按照自己意志向网络用户提供服务,致使百度公司难以实现其预期商业目的,损害了百度公司的经济利益。由于所弹出广告并非网络用户自主选择的结果,该行为还容易导致网络用户误以为弹出广告页面系百度公司所为,会使网络用户对百度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评价降低,对百度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法院由此认为,联通青岛公司、奥商网络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