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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房产律师: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入住准备工作
作者:河北被石家庄房产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3/9 17:03:00

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入住准备工作

  一、房地产商签发入住通知前,应规矩地做好那些工作?
  1.关于交楼要房地产商出示“大房产证”或政府发的“入住许可证”问题
  在建设部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实有这种选择,不过选择并不是必须,北京的购房人想作这种选择,目前还不现实。
  2.北京交楼标准随着《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变得明确,该办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前款规定的文件;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对于这个《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商可能会用法规有时效进行搪塞,遇到这种情况,业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1)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一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性要求。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购房人和房地产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房地产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房地产商交房时都应提供。
  (2)对于北京交楼的第二个标准:房地产商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规定:
  2003年2月1日后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及尚未开始销售的商品房现房项目,房地产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应向每个购房人提供《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
  2003年12月1日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进行预售面积测绘的,竣工后的实测应提供商品房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的说明文件。
  属于商品住宅的,说明文件的内容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宅之前公示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下列分摊情况:(一)被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二)参与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商品房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面积、分摊系数;(三)不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内容一致;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致使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情况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规划变更的文件。未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分摊情况的,在12月1日起应当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已预售的商品房预测和分摊情况相一致。
  (3)北京交楼的第三个标准:依据购房合同中房地产商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
  (4)房地产商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一点建设部在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
  二、购房人在接到入住通知后,应做些什么?
  1.可按通知上约定的日期前往收房,收房时,首先检查房地产商提供的文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竣工备案表》上有没有建委同意备案的章(竣工备案已改由建委工程质量管理处负责),然后对要接收的房屋进行实地验收。
  2.在与房地产商交接钥匙前应注意以下问题:
  (1)检查入住的房屋是否是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如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入住前要向房地产商提出,重新核对并进行更换;
  (2)面积发生误差应在入住前根据合同的约定向房地产商提出自己的主张;
  (3)自己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结构问题,应在入住前向房地产商提出,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如发现非结构性问题,应和房地产商交接时如实做好书面记录,并要求房地产商书面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
  (4)按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内的设备进行清点,检查水、电、气、热等设备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如有不符或缺损,应在交接时要求房地产商在交接清单上注明,并要求房地产商书面确认具体更换和配齐的日期;
  (5)对房地产商提供的物业交付核验单或交屋单中无法确定的事项,应注明“暂不清楚”或“无法认定”,并由双方在注明处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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