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
( 2007 )冀世联法顾字第031号
甲方:承德******房地产开发公司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乙方: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中山西路486号金城商务大厦三楼 邮编:050081
电话:0311-83033184、83059585传真0311-8305958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平等、友好、充分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之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遵守:
第一条、工作人员及方式
(一)、工作人员
1、甲方委派 等负责与乙方联系,处理一般事宜,遇到重要事宜和紧急事宜,董事长、总经理直接与乙方联系;
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赵丽娜、*** 等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增加律师后不增加律师顾问费用)
3、甲乙双方有权调整本方之工作人员,调整后应及时通知对方。
(二)工作方式
1、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为甲方提供咨询、草拟法律文书;
2、乙方根据甲方需要上门服务,以保证顺利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任务(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人员及时间)。
第二条、乙方之义务与工作内容
一、甲方日常经营管理之法律服务内容
1、为甲方日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甲方的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核;
3、辅助甲方与交易对象进行谈判;
4、制作交易所需的文件,辅助甲方草拟、审查、修改合同;
5、处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争议;
6、协助处理企业内的劳动关系;
7、根据甲方安排开展不同形式的法律宣传、培训活动;
8、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项目之工作内容
(一)、在项目开发建设中
1、拟订、审查施工合同,协助甲方核查施工存在的问题;
2、协助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3、协助甲方解决其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在物业销售(预售)中
1、制作销售(预售)工作中的下述各种文件:
购房合同之各种附件及该合同补充协议,认购协议书、购房须知、个人住房贷款须知、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物业管理公约及承诺书、法律意见书;
2、解释销售(预售)合同及相关事宜
3、协助督促购房者还款,必要时制作发送律师函。
(三)、在物业交付中
1、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2、制作《交付通知书》;
3、向购房者提供法律解释,如果购房者拒绝接受房屋,必要时制作发送律师函代表甲方与购房人协商解决;
4、制作《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5、协助甲方进行面积测绘;
6、督促业主支付甲方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必要时制作发送律师函代表甲方与借款人协商解决。
第三条、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积极、谨慎、努力、及时地完成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工作需要提供真实、有效、充分的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3、甲方按照第五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4、甲方在项目开发、建设、销售过程中,如果发生诉讼(含一审、二审)或者仲裁,甲方优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
第五条、 法律顾问费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复杂程度、工作时间、人员数量等)
1、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六万八千元。
支付方式:在 2007 年 8 月 31 日之前,甲方支付50%,计人民币 3.4 万元;余额人民币 3.4 万元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
2、诉讼与仲裁之收费
甲方在经营、开发、建设、销售房屋及其他事宜中发生诉讼(一审、二审为不同的诉讼阶段)或者仲裁而委托乙方代理的,诉讼标的额在60万元以下的不另行收费,超过60万元的需要另外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律师费按对外费用减半收取。
需要异地办案或需要办理公证、鉴定等事项的,其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办案支出费用,甲方另行据实支付。
4、甲方有关重大投资事项、公司改制或者上市等重大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律师费用乙方优惠收取。
第六条、期限
乙方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限 壹 年,即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08年7月20日止。协议到期后双方可另行协商续订。
第七条、甲乙双方不得故意泄露对方之商业秘密,相互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若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工作,甲方可以书面要求乙方限期履行。如乙方仍不履行,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可据实不付顾问费或者代理费,或者据实要求乙方退还全部或者部分顾问费或者代理费。
2、对于甲方按照本协议要求乙方履行的约定工作,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严重不当,或者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争议方应当赔偿甲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数额以甲方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计算。同时,甲方还有权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3、甲方若不按期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代理费,乙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催付,如甲方在乙方规定期限内仍然不支付,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偿相关费用。
4、若甲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违法行为且经过乙方律师提出意见后仍然不改正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收取的法律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未约定事项
鉴于双方合作事宜重大、事项繁多且时间较长,对于出现本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社会惯例来协调处理。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顾问律师代表:赵丽娜 褚**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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