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石家庄***公司
住所:石家庄 街 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0311-8
被申请人: 性别:男 民族:汉 籍贯:
电话:8 133
住址:
请求事项
1、裁决解除和被申请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属协议《物业管理及费用协议》;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该租赁合同项下所欠水电费、租赁费共计 元,及自2006年9月18日至裁决该租赁合同解除并搬出之日止的租赁费、水电费;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第2项中所欠费用自拖欠之日起的滞纳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诉讼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5年7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期限为四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附属协议《物业管理费用协议》,将 楼 平方米房屋租赁给被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用于经营 ,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在被申请人累计欠缴费用达 万元以上时解除合同。自该房屋租赁合同签定之日起,申请人始终都很好的履行了交付标的物及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而被申请人却自租用后开始每个月均少缴当月租金、物业费和水电费,因为被申请人承诺在下一个交费日补齐,申请人本着互相诚信的原则允许其继续租赁,但是被申请人仍然每个月都有不同程度的拖欠水电费和租金的现象,截止至2006年9月18日,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申请人该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水电费、租赁费共计 元。
申请人对其进行了多次催收后于2006年9月18日发出书面催款通知,通知被申请人于2006年9月起必须如数交清所欠各项费用,如再发生欠款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被申请人签收了该通知,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如数按时交纳所欠费用的承诺,相反在申请人发出终止经营的决定通知后采取不理不睬的方式继续非法占用,申请人在2006年10月10日对三楼采取停水措施,申请人在采取此措施后,被申请人私接了通水管道,并用各种不道德的手段抗拒申诉人权利的行使并且召集社会闲散人员近百人在申诉人 及后院进行抗拒。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申诉人为此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人有权按合同条款解除合同,并有权收取被申请人所欠费用并收取滞纳金。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现向你会提起仲裁申请,请贵会依法做出裁决,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0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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