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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问答死亡待遇
作者:河北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3/15 12:14:00

劳动法规问答

死亡待遇

1、职工失踪、长期下落不明工资和劳保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局、人事局《关于职工失踪后其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82]冀劳险字第29号),职工失踪后,其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可按以下情况处理:

   (1)职工因公出差失踪后,单位应积极派人寻找,查明下落。如经查找3个月仍无下落时,从失踪的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对于已经查明死亡的,可根据查明的死因,分别作因工或非因工处理。但从1996年10月1日实行工伤保险后,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并享受《工伤保险办法》第29条规定的待遇。

   (2)因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时,从失踪的第2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如查明已死亡,一般可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2、停薪留职职工死亡其亲属能否享受有关抚恤待遇?

  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出的《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停薪留职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这就是说,“停薪留职”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停薪留职期间是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的;特殊情况下,如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因此,停薪留职职工死亡的情况不属于正常情况。而且该职工死亡后,即宣告停薪留职期间结束。因此,停薪留职职工死亡后,其家属应当享受有关抚恤待遇。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4、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救济如何解决?

  原劳动部1953年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本人工资6~12个月的救济费。这项规定已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为有利于做好死亡职工的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原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信访局、总工会联合发出了《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冀劳险[1993]155号)。在过去一次性救济的基础上增加了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另外,还可依据原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冀劳险[1992]145号文件,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因粮价调整的补偿费,即一次性由企业发给每人186~252元。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221号)精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同时享受《劳保条例》规定的一次性6~12个月的救济费;冀劳险[1993]155号文规定的按月发给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按冀劳险[1992]145号文规定发给的一次性每人186~252元的粮价调整补偿;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加关系。

 5、按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救济的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等四部门《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救济问题的通知》(冀劳险[1993]155号)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工龄满5年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月起,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人数,按月发给生活困难救济费,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以企业劳资部门按规定填列的劳动保险(社会保险)卡片为准。1993年底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在职工死亡当时和现在均符合供养条件的,也可以从94年1月1日起享受遗属生活困难救济。

    6、遗属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执行,即: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总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

    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每月救济费可增发10~15元。

该标准随社会救济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7、死者配偶有收入的是否扣减生活困难救济费?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等四部门发出的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规定,死者配偶有工资收入的,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国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部分,应计为抚养子女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由死者单位按规定予以补齐;死者配偶是农民或有其他收入的,也要合理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在确定救济费数额时由企业酌情扣减。

8、双职工共同抚养子女如何计发子女的救济费?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冀劳办[1994]221号),对双职工共同抚养子女的,其中一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对其子女的救济费可采取由夫妇双方各分担1/2的办法处理,即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各负担1/2,两个的各负担一个。

9、多子女共同供养父母者如何计发父母的生活救济费?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冀劳办[1994]221号文件规定,多子女共同供养父母者,其中一名子女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父母生活费原则上由供养父母生活费的子女负担,难以确定供养关系的,可按平均分担的办法处理。

   10、1971年以前临时工死亡后遗属可否享受生活救济费?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冀劳办[1994]221号文件规定,属于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救济费,可按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执行。

   11、工龄不满5年的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救济如何解决?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冀劳办[1994]221号文件规定,工龄不满5年的正式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不执行155号文,其死亡待遇仍按《劳保条例》的规定执行(一次性支付死者本人工资6~12个月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2、职工死亡后遗属救济费基数如何计算?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的通知》(冀劳办[1997]222号)规定,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基数由按死者本人标准工资计发改为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月平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计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救济费基数改为按本人死亡时基本离退休金计发(基本离退休金包括冀劳[1988]163号文件所列项目和今后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

   13、职工死亡后因抚恤费发生争议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因抚恤费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是企业单位同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任何一人或几人。因抚恤费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符合立案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具体规定进行调解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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