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冀劳社办[2006]137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参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
2006年6月7日至9日,省厅工伤保险处在秦皇岛市召开了全省工伤案例分析会。全省11个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对2005年以来各统筹地区工伤认定过程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就工伤认定工作中对一些特殊情形的把握问题研究了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但在工伤认定实践中,有时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当时并未死亡,也没有即刻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而是在回到家中后死亡,或者回到家中后病情加重,又从家中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过程中死亡。会议认为,对于上述情形,如确有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回至家中死亡或者从家中又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抢救过程中死亡,其从突发疾病的时间到死亡均未超过48小时的,应当视同工伤。
二、关于连续作业职工因生理需要的活动中受到伤害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实行连续工作制,职工在工作时间,由于生理需要必须临时中断作业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饮水、就餐、去厕所等活动,在此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此类意外伤害事故,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但并不是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中发生的伤害,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但是,劳动者享受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饮水、就餐、去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会议认为,此类伤害事故,只要不是个人明显过错或故意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关于职工上下班时间的问题。一些职工居住地离单位较远,交通不便而且上下班时间处于午夜或者凌晨等时间段。对于这种情况下职工的上下班时间应从客观实际出发予以掌握。会议认为,凡没有证据证明职工有偏离正常上下班路线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实,在此期间的路途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伤认定中应当作为职工的上下班时间。
四、关于椎间盘突出是否可以认定工伤的问题。在工伤认定实践中,职工发生椎间盘突出等伤害后,有时难以把由于外伤造成的椎间盘突出与非因工的椎间盘突出明确区分。会议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先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发生外伤与椎间盘突出之间是否有关联做出确认,再根据有关鉴定结论进行工伤认定。
五、关于职工串岗受到伤害的问题。在工伤认定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时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会议认为,只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出于维护本单位利益或为了帮助其他同事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而离开自己的岗位去主动帮助他人工作或处理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六、关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行为的确认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会议认为,对于此类行为的范围,应按照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规定界定,即“个人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其人员应当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七、关于部分职工工作时间前后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界定的问题。在工作实践中,各地对于生产岗位上的职工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较容易界定,但部分职工尤其是机关处室的工作人员,有的在规定时间之前提前到岗后,从事整理办公室、打扫卫生、打水等活动时受到意外伤害,有的下班后在离开工作区域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对于此类情况,会议认为,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职工的意外伤害是明显的个人过错或者故意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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