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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
作者:河北石家庄交通事故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3/22 17:44:00

  •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一:保护现场、维护自身安全
  发生事故保护现场是处理事故的第一个程序和环节,主要作用是:一、能在相对安全的范围内“私了”事故,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二、一旦“私了”不成,由警察介入调查时,保护现场有利于澄清事故事实,分清事故责任,同时也是当事人应尽的责任。
  (1)保护现场既是法律义务,也是“私了”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一些地方性法规为此还做了详细的规定。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故障、事故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后尾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扩大示警距离”。
  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出发点,是以人为本、保证安全。保护现场既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私了”事故的实际需要。
  (2)保护现场的步骤和方法
  1)发生事故后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打开车辆的故障灯(或称紧急报警灯、“双闪灯”)。
  有些司机在行车中,因某种原因而打开故障灯,自己给自己授予了一个“特权”,在车流中不管不顾地来回并线穿行,甚至逆行或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内行驶。这些不良的驾驶作风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这个“特权”就等于零。法律不会因为使用这个“特权”涉足禁区而减轻或免除违章者的责任。
  2)将发光或反光标志牌放置到自身车后的来车方向50米处,如果是在高速公路上,则要放置到150米处。
·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二:了解双方车内是否有人员受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当事人仅受轻微伤的,都可以“私了”。由此看来,如何判断当事人的伤情成了“私了”能否继续进行下去的关键。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轻微伤的种类很多。若当事人仅有皮下淤血和表皮擦伤,自认为伤情轻微,做好记录,双方签字后,才可以当场“私了”。其他的伤(包括其他轻微伤)最好马上到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且立即报警,听候处理。
  人体轻微伤的判断:
  (1)皮下溢血
  人体受到撞击或车轮碾压时,造成皮下毛细血管破裂,血淤在皮下出现块状、条状青紫痕。皮下淤血的形成一般有三种情况:
  1)由于人体被车、物碰撞或磕碰在地面上造成;
  2)由于人体被碾压部位受地面物及衣服皱褶、钮扣等物的硌垫,出现与硌垫物形状相似的皮下淤血印痕;
  3)由于人体被轮胎碾压造成,即常见的轮胎从人体胸、腹、背部轧过后,皮肤出现轮胎花纹印痕,它的特点是伤痕的面积一般不超过轮胎面的宽度。
  (2)表皮擦伤
  主要是由于车、物侧面刮、蹭,或车轮制动时轮胎碾压人体向前推移与地面挫划而造成人体肩部、肘部、膝部、踝关节及胸部、背部的皮肤擦伤。表皮擦伤往往呈片状;有时人体接触地面的沙砾形成散在的擦伤,甚至划成细沟;有时在擦伤部位出现鱼鳞状的伤痕
·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三:确定是“私了”还是“公了”
  现在,法律规定允许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进行“私了”,同时也就意味着提倡“私了”。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底是“私了”好还是“公了”好呢?现在就此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一)“私了”交通事故有哪些特点
  1)过程简单。.“私了”交通事故可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有人还为此与对方成为了好朋友,所谓“不打不成交”。君不见有些当事人“私了”之后,分手之时还不忘幽默一把:“这么多车偏偏咱们俩撞一块了,缘分哪”。
  2)手续简便。“私了”交通事故所占用的时间较少。在“一寸光阴一寸金”的今天,花钱买时间已成为一种时尚。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宁愿多赔付一些钱款给对方将.事故尽快“私了”,也不愿意多费口舌、浪费时间,此乃明智之举。
  3)免于处罚。“私了”交通事故因为没有警察的介入,所以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就不会再被追究处罚,仅留存在自己心里成为自戒的一个教训。免去的处罚金可以为了顺利快速“私了”事故而赔付给对方,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听一名有过“私了”事故经历的朋友调侃,他把免去的处罚金当成政府对自己用实际行动缓解交通拥堵行为的一种奖励。
  (二)“公了”交通事故有哪些特点
  “公了”交通事故一般是由于当事人不知道有允许“私了”的规定,或是“私了”不成而转为报警,“招”来警察进行处理。对于前者“招”警察的原因只是不知道而已。对于后者“招”警察的原因大致有五点:
  1)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看法不一致而“招”警察介入;
  2)双方对事故的损害后果认定不一致,认为已经超出了可以“私了”的范围而“招”警察介入;
  3)双方虽然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疑异,但对如何赔偿或赔偿款数额达不成一致的意见而“招”警察介入;
  4)某方当事人熟知法律,认为该事故中具有法律规定的七种不允许“私了”的情节而“招”警察介入;
  5)当事人未报案,但警察机关接到了群众报案,或是警察机关通过电视监控发现该事故现场,通知巡逻民警前去处理;
  6)有些当事人对完全可以“私了”的交通事故,也要报警让警察出面解决,是处于对政府的一种信赖,认为让警察处理比较保险,可以及时得到赔偿。
  不管以上何种原因,只要警察介入处理事故,就要按照下列的工作流程进行:
  查验当事人的身份(如驾驶证、身份证等)→勘查现场→
→向当事人了解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
→认定事故发生的事实→确定责任→应双方口头申请调解赔偿→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私了”与“公了”的交通事故有哪些不同之处
  从处理事故的流程上看,“私了”与“公了”的内容及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地方大致有三点:
  1)“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或对责任确定看法不一致,可保留现场“招”警察介入;“公了”事故时,只要警察认为事故事实清楚并已确定了责任,就必须撤除现场,即使当事人不同意撤除,警察也可以强制撤除。
  2)“私了”事故时,当事人之间可以就赔偿问题“讨价还价”;“公了”事故时,警察只按照责任的划分及法律规定作出原则性的结论,而不参与当事人之间具体的“讨价还价”和转交现金。
  3)“私了”事故,不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公了”事故时,警察必须履行职责,对证据确凿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双方当事人“私了”交通事故后又出现争议的,能否要求交通队继续处理
  1)如果当事人“私了”事故自行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或赔偿问题又产生了争议,可以要求交通队继续处理,但是,当事人必须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事故文字记录材料,由交通队办案人员确定当事人责任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事故证据或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交通队办案人员只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私了”和“公了”的特点都各有所长,到底选用哪种方法,“大主意还得您自己拿”。一般说来现在道路上的车辆这么多,尤其在上下班和节日期间,各种车辆都在集中出行,磕磕碰碰在所难免,遇到小的交通事故,与其怄气吵架或报警,让成百上千辆车堵在路上“陪绑”,还不如双方共同选择“私了”的方法解决事故。
·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四:固定、采集有关证据
  “私了”交通事故所涉及的内容虽然不多,方法也简单,但是一些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真实情况的相关证据,还是必须固定和采集。这对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一)“私了”事故中证据的主要作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管选择哪种方法进行处理,都要通过记录、标划或拍照的方法,固定、采集一些与事故发生的有关证据。证据在“私了”中有三个主要作用:
  1)双方对事故事实有争议“招”警察介入时,可以据理力争。
  有些事故,当事人一开始都愿意通过“私了”解决问题,但是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争议颇大,而请警察来“公了”。由于开始未注意固定和采集证据,使现场整体或局部产生变动,有关证据灭失,即使警察来了,也只好认为事故事实不清,不确定责任,结果往往是“各打五十大板,’,自负其损,各自修理各自的车辆。如果当事人适时进行了相关证据的采集,其主张便可能得到认可,其利益也可能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护。
  2)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有根有据。
  实践中,有的当事双方“私了”很成功,但是到了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却遇到了麻烦。当事人若没有采集证据,甚至连一纸文字的记录都没有,保险公司怎么可能仅凭口述而进行赔付呢!
  3)防止对方在撤除现场后“变卦”而造成麻烦。
  实践中,也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事故双方对事实无争议,于是撤除了现场,当进入实质性的索赔问题协商时,由于分歧较大,不但不同意赔偿,甚至连在现场共同认可的事故事实也推翻了。此时,如果作为有理无责的一方,会感到很冤枉。这种结果的产生,一方面说明对方不诚信,另一方面也说明自己的维权意识差,没有采集相关的证据。
  (二)如何固定停车位置和地面痕迹
  如前所述,应当在车内工具箱中配备粉笔或石笔,一旦发生事故,可用来勾画、固定停车位置和地面上的一些痕迹。
  1)固定机动车停车位置。用粉笔或石笔在机动车每个车轮外延中心垂直于地面上勾画“T”型线。
  2)固定非机动车停车位置。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一般向某侧倒地,可沿其车轮的外沿勾画半个弧形线即可,同时在弧形线外边分别用“前”、“后”二字注明其前轮和后轮。
  3)固定制动印痕。一般可在某条制动印痕的起点处,将印痕的起点和宽度用“「”型线勾画出来。
  4)固定划痕。非机动车倒地时一般会在地面上留下脚蹬头或车轮轴头与地面产生的条状痕迹,我们只需沿可见的痕迹起点至终点勾画处条状线即可。
  5)固定人体倒地的位置。有些事故中,骑车人或行人发生事故后会倒卧于地面,我们在组织抢救之前,最好将其头部和双脚的位置勾画出来。在此提示:如果人员受伤程度为轻伤以上,最好不要“私了”,应当立即报警。
  (三)如何拍摄现场照片
  发生事故后,如果条件允许,可用随身携带的照相机或有拍摄功能的手机拍摄一些现场照片,比如:现场的全景照片;车辆单独的整体照片;各种痕迹对应情况的照片等。现场照片是最直接、最形象、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下面介绍几种实用的拍摄方法。
  1)拍摄现场全貌。主要反映整个现场范围以内的具体形态。拍摄时最好相向拍摄,即:以事故现场的车辆为拍摄中心,从相反的两个方向往现场中心进行等距离的拍摄。
  2)拍摄现场局部。也称现场重点部位摄影,是在较近距离拍摄事故现场中心、局部痕迹的位置及与有关物体之间的关系。照片主要反映:
  ①两车接触部位嵌合的情况;
  ②车辆的某一侧、刹车痕迹、散落物离某条车道线或路边的距离。
  3)拍摄痕迹和损坏部位。也称细目摄影或痕迹摄影,它是采用近距拍摄路面、车辆、人体衣着痕迹特征的一种方式,重点要反映痕迹的形状、特征、大小、受力方向等。拍摄时,照相机的镜头要与被摄体相垂直(提示:应当按照 “二者对应”中讲的“承痕体”和“造痕体”关系内容对应拍摄痕迹照片)。
  (四)如何用文字记录有关事故情况
  1)“私了”事故时,应当用文字记录哪些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这条规定中所涉及的内容就是“私了”时要记录的内容,它是最原始的证据之一、是当事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依据。有些省市的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方便当事人“私了”交通事故,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设定了《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格式和如何填写《协议书》的条款。空白《协议书》一般都可在当地交通队免费领取或在当地交管部门的网站进行下载。例如:在北京市,《协议书》就可以在交通管理局的网站http://www.bjjtgl.gov.cn下载。
  2)《协议书》中有哪些内容
  《协议书》一般有三部分内容:一是事故事实认定部分;二是当事人责任确定部分;三是双方损害赔偿部分。
  ①事故事实认定部分的内容有: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姓名、驾驶证号、电话、交通方式、机动车车牌号、保险凭证号、行驶的方向。
  ②当事人责任确定部分的内容有:具体的交通违法行为、责任的划分。
  ③双方损害赔偿部分的内容有:赔偿的额度、赔偿的方式。
  3)填写《协议书》的要求和方法
  以北京的《协议书》格式为例,填写的要求和方法如下:
  ①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持一份,并要妥善保管。
  ②互相查验对方的有效证件,核实其身份。
  ③“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准确到分钟。
  ④“事故地点”一栏,需要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⑤“姓名、驾驶证号”一栏,填写前要与驾驶证核对。
  ⑥“电话”一栏,需要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填写前要互相拨通手机号加以确认。
  ⑦“交通方式”一栏,需要填写是哪种交通工具,如:大客、大货、小客、小货、自行车、残疾摩托车、三轮车、行人等。
  ⑧“机动车车牌号”一栏,填写前需要核对车辆号牌和行驶证;车辆为黑色号牌的,应在车号后注明“黑牌”。
  ⑨“保险凭证号”一栏,填写前要认真核对保险有关凭证,填写保险凭证号码,如机动车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注明“无三者险”。
  ⑩“事故事实”一栏,填写双方的行驶(行走)方向,及车辆碰撞部位。
  (上述内容填写完毕后,双方当事人确认并签字,然后撤除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责任的确定和损害赔偿的协商。)
  ⑾“具体的交通违法行为”,可按照相关的法律条款简写,如:某某闯红灯,或某某追尾,或某某并线为让行;如果有的省(市)制定了具体的允许“私了”的地方性法规,可直接填写其中对应违法行为的条款即可,如:某某有某条某款的行为。
  ⑿“责任的划分”,直接填写责任的大小,如:某某负全部责任,或双方共负同等责任。
  ⒀“赔偿的额度”,按照双方私了的协议填写,如:某某负责对方车辆的全部修理费用,或双方各自负责自己的车辆修理,或某某赔付对方人民币多少元。
  ⒁“赔偿的方式”,按照双方私了的协议填写,如:现金赔付,或是等价货物赔付。
  当《协议书》全部填写完毕后,当事人就可以持该《协议书》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如果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在没有《协议书》的情况下如何用记录
  如果没有随身携带《协议书》,或在没有设定《协议书》的省(市)或地区,可以在一张空白纸上用文字记录相关的内容,同样可以起到证据的作用。可是,那么多内容如何记得住呢?在这里介绍一种方法:只要记住下面一副对联,就能回忆起《协议书》记录的主要内容。这幅对联的上联是“天时地利人和”;下联是“路线方向错位”;横批是“好说好记好散”。解释一下:
  ①天——是指天气;
  ②时——是指时间;
  ③地——是指地点;
  ④利——是指利益中的财产损失情况;
  ⑤人——是指当事人姓名;
  ⑥和——是指当事人双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了事故;
  ⑦路线——是指哪条车道;
  ⑧方向——是指行驶或行走方向;
  ⑨错位——是指有什么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而造成了车体或人体具体部位的接触;
  ⑩好说好记好散——其中的“好”字是“号”字的谐音,分别指驾驶证号、车牌证号、保险凭证号。
  提示:最后不要忘了双方签字确认。
·         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六:撤除现场协商赔偿
  现场勘查完毕,双方共同认可了事故事实后,应当自行移动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然后进行赔偿问题的协商(具体的赔偿问题见第八讲)。建议按照下列的方法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需要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二、在高速公路上,要将车辆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或者硬路肩上;
  三、在城市快速路上,要将车辆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
  四、在其他道路上,要将车辆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
  在采取以上安全措施工作后,就可以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了。
  在此提示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之规定,如果“私了”不成由警察介入调查完毕时,不管你是否同意警察认定的事故事实,都应当立即撤除现场,最好不要出现被强制撤离的结果。
·         交通事故“私了”八项注意之七:与外国人发生事故“私了”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到中国来访问、工作、学习、旅游和生活的外国人不断增加,他们在中国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逐年上升。我们应当对外交常识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个初步了解,一旦与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从容面对、不卑不亢,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依法“私了”交通事故。
  (1)什么样的人是外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换言之,外国人就是指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和国籍不明的人可以外国人对待。
  (2)外国人的分类
  从法律意义上讲,外国人分为两类: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和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一般称之为“特殊身份外国人”和“普通身份外国人”。
  (3)什么是外交特权与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为了使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有效地执行职务,各国通常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给予对方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有关人员一定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联合国于1961年4月18日通过,1964年4月24日生效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本性质。公约序言指出:“确定此等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公约的上述规定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我国于1975年11月25日加人该公约。
  (4)外交特权与豁免包括哪些与交通有关的主要内容
  1)公约规定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①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官员许可,不得进人使馆馆舍执行公务。
  ②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人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事情。
  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等。
  2)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①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②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等方面的内容。
  · 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如外交代表的行为在接受国属于犯罪,有关外交代表的刑事责任问题,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交由派遣国解决。接受国的有关当局不得对其审判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民事及行政管辖豁免。根据条约的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民事及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 作证义务的免除。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此外,我国于1979年7月3日加人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领事和领事馆人员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进行了规定。同时,这两个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还对外交代表及其人员应对接受国承担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其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就是: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5)什么样的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为:使馆人员和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并且不是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享有豁免权。但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仅限于执行公务的行为。
  (6)“私了”过程中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1)首先通过肇事车辆的号牌、驾驶证和外国人的护照等确认外国当事人的身份。
  2)如果对方是普通外国人,“私了”的方法完全等同于国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私了”的方法。
  3)如果对方是特殊外国人(有外交身份的外国人),“私了”的方法基本等同于国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私了”的方法,但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如双方未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应立即报警由警察进行调解,不得强行向外国当事人索要赔偿款;
  ②由于语言不同和思维方式的差异,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外国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况,遇有这种情况要保持冷静,迅速报警并记下肇事车辆的车号,而不要强行拦截肇事车辆避免造成冲突,进而引发外交事件;
  ③不得进入或损毁的外交肇事车辆;
  ④不得扣留外交人员的车辆、驾驶证、外交官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
  ⑤外国当事人有饮酒嫌疑的,如其不配合警察进行酒精检测的,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警察不得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而要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这一点特别需要国内当事人给予理解,而不要认为警察袒护外国人。
  总之,与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应做到礼貌待人,切忌感情用事,体现我国礼仪之邦的风范。同时,不要因为对方是外国人就“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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