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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知识产权律师推荐: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相关问题
作者:河北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4/9 17:14:00

2008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暨中国企业法律保障高峰论坛于2008年4月19日在湖北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开幕。以下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莲峰的精彩演讲。

谢谢主持人,各位下午好,首先感谢母校,感谢我的辅导老师给我的这次发言机会。

我的发言题目是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相关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商标法的名称和商标法修改体系内容,这次商标法把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特别列出来,我的题目是,这些特殊标志能否放在商标法的框架下,以商标的身份出现,那么,商标法能否涵盖这些特殊的商业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有其独特性和独一性。这些商标有其特殊性和独立性,他们不能完全套用现有商标法中的既有规则,比如申请注册原则,注册审查和核准原则,注册的评审原则。商标法中的“商标”一词无法涵盖其他的一些方面,我的建议是,商标法名称能否扩展为《商标和其它标记法》,在国外的商标法,也不是仅叫商标法的,例如德国叫《商标和其它标志保护法》,俄罗斯联邦称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圆产地名称法》,加拿大是《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那么,使用这些商标,可以涵盖我们刚才所谈到的新的商标法中的商业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

第二点,建议增加商号的保护,今天上午孔祥俊庭长也谈到,目前我们的难题是商标和商号的冲突。因为现有立法的缺失,因此,最高法院在2008年2月18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商标权与商号权都属于“识别性标记权”。在修改商标法的时候,有这么几种模式,因为商标权和商号权是平等的,因此我们的第一种模式,在31条里面,明确增加企业的名称权和商号权保护的内容,或者规定,他人的企业名称是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第二,借鉴德国商标法的规定,因为在德国的商标法里,保护了商业标志,商业标志就包括商号,那么,他把商标和商标赋予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同等的权利。

第三点,是增加商标权限制的规定,那么,为了防止商标所有人滥诉,这里要求,商标所有人应该使用附加适当区别标志。在49条里面建议将正当使用改为合理使用。第四是增加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我们国家在这次修改商标法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考虑吸纳商业外观在商业标记里的权利,商业外观也不同于传统的商品的装潢,所以,在商标法的课题这块,要拓宽。

第四点是关于实行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建立。今天上午,我商标保护这块,可以追溯到1993年的商标法的细则,从司法保护可以追溯到1985年,我们国家加入巴黎国际公约。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立法是一个需要逐渐健全的过程。

关于现有立法,我有三点建议,关于驰名商标,未明确区分淡化和混淆这两个基本概念,所以,我认为有建立的必要性,目前,德国在反淡化和混淆方面都有相关的规定了,在这两个方面给予驰名商标全方位的保护。第六个方面是关于商标法的共存制度,大家知道,在我国商标法的第41条第3款,关于商标的期限是5年,那么,5年期满之后,就会出现一个商标共存的现象,那么,在立法这块,是不是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那么,从目前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这方面来看,也有这方面的判定。这是关于商标完善的方面。最后一点,就是关于我们这次商标法修改,动作很大,大家可以看到,有11章,150条,那么,在我们立法的时候,是不是要吸纳这么一个思想,就是关于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第一点,就是关于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的审视,是不是可以考虑适当增加使用的内涵,在民法里得到体现。第二点,就是关于商标确权程序机制的审视。中国 2007年的时候,增加了司法审查,所以,目前的格局是行政两审、司法两审,程序冗长繁琐,如何删繁就简,确立商评委的准司法机构的地位,就商标注册程序设置为经行政一审、司法一审的两审终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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