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斌 实习生 杨莎)湖南省政府新闻办昨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2009年湖南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涉及商标使用、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国际商标战三一胜奔驰
2006年,三一集团在英国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有纯文字“SANY”、图形标识、文字加图形标识三种形式。拥有“三叉星”奔驰商标的戴姆勒公司以三一商标侵权其注册商标权为由向英国伦敦高等法院起诉。戴姆勒方面的指控主要有“三一图形商标与奔驰的‘三叉星’近似,混淆消费者;三一图形商标存在侵权和仿冒嫌疑;三一商标借助奔驰品牌的优势发展,占据‘不公平优势’”。三一集团积极应诉,迅速提交了答辩状,同时向法院提起反诉。2009年10月23日,英国伦敦高等法院判决书裁定,三一在英国市场使用标识的意图,是因为这一标识是三一在很久以前已经创立并且被该公司一直使用的商标,且没有证据充分说明三一标识的表现形式接近“三叉星”,最终驳回戴姆勒的侵权诉讼。自此,根据相关法规,戴姆勒将不能再以相同理由向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提起诉讼。这一案件被称为湖南知识产权“国际胜诉第一案”。
邱则有专利获赔30万元
原告邱则有是“空心管成型工具”等3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上述专利有效期限内擅自使用其专利技术生产、使用专利侵权产品,严重侵犯其专利权。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邱则有3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南京星飞告赢湖南企业
原告南京星飞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是发明专利“冷却塔用水冷式风机”的所有人。2008年,原告诉东莞吉升设备厂(业主黄达潮)制作和销售、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巴陵石化分公司使用侵犯了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水轮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的行为;黄达潮赔偿原告人民币30万元。
退休工程师获赔15万多元
原告夏绍建是“车用发电机传导干扰抑制电路”发明专利的职务发明人,被告湖南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退休前是被告公司的技术人员。2002年至2007年,被告将涉案专利用于汽车改装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2007年4月28日,原告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职务发明人的合理报酬。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人报酬人民币158619.59元。
温州蓝猫胜福建蓝猫
原告温州三辰蓝猫鞋业有限公司拥有湖南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蓝猫”系列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2009年,原告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在产品专卖店门店招牌上使用“蓝猫”文字、灯箱广告上使用蓝色卡通猫图案及“蓝猫卡通童鞋”字样,蓝猫(福建)鞋服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黄种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晚安凭商标获赔50万元
“晚安Goodnight及图”是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被告环球家俱公司销售的“百年红晚安”床垫商品系被告张金秋成立、经营和被告任振祥实际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花为媒家具厂生产的。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商标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的民事责任。
紫光古汉赢得商标官司
原告紫光古汉集团拥有“古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衡阳东瑞万和保健品有限公司和湖南东瑞制药有限公司共同生产了“千岁翁”精古汉养生精及口服液,产品外包装上分别标明了“古汉”文字或“清华紫光古汉”注册商标。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在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权。
微软告赢湖南时代阳光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系美国公司,独立开发完成并在美国进行版权注册的Windows XP专业版等著作权,受中国法律保护。2009年4月2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湖南时代阳光医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34台计算机上使用上述软件的盗版软件,属于未经许可,复制软件,其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盗版软件,并赔偿原告微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无极》打赢著作权官司
原告广东中凯公司依法取得电影《无极》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阿里巴巴网络会所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吧内向用户提供电影《无极》的点播服务。2009年8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删除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无极》,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进行了调解。
抄袭他人网页被判赔偿
原告株洲硬质集团发现被告在全球五金网、阿里巴巴网的电子公告上,抄袭原告网站“企业”概况作为其“公司介绍”,声称被告系原告名称改换而来,将原告所获“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置于被告公司网页上用于企业宣传。因此原告于2008年12月25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10万元。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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