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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咨询:为领袖拍照受不受著作权保护?
作者:河北石家庄著作权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5/4 11:00:00

为领袖拍照不受著作权保护?

 

  72岁高龄,现担任中国摄影家协会副主席的吕厚民先生,在中国摄影界乃至世界摄影界的名气不可谓不大。吕先生曾作为毛主席、周总理等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专职摄影记者,在五六十年代拍摄了大量珍贵的历史镜头。近来,有一件事让老人着实烦心:自己40多年前拍摄的一幅毛主席和周总理在中央人民政府工作会议上的合影,竟被北京市百年老店“同升和”鞋店在他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店面橱窗宣传达半年之久。吕先生在与“同升和”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侵权名义将“同升和”告上法庭。10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1999年10月的一天,吕厚民先生在王府井逛街时,偶然发现位于街区的百年老字号鞋店“同升和”门前的橱窗里,摆放着一幅放大的照片,画面内容是毛主席和周总理在一起的合影。吕先生一眼就认出这是自己1953年的作品。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正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趁两位领导人休息的间隙他按下了快门……没想到,时隔40多年后,这幅庄重严肃的照片竟被一家企业用在产品宣传上。更让他气愤的是照片下面的文字说明:“同升和鞋厂生产的产品,选料精,做工细……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等都曾到同升和鞋厂定制过皮鞋”云云。吕先生看到这一情景的第一个反应是感到莫名其妙:怎么能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照片做广告宣传呢?怎么不经拍摄者本人同意,随随便便就使用我的作品呢?

  之后,吕先生本人或委托律师,多次找同升和鞋店交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承担一定经济赔偿责任。虽然同升和鞋店不久就撤下了这幅照片,但因不同意公开道歉及其他原因,双方未能就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吕厚民于今年9月,以被告北京同升和鞋店严重侵害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以此从事经营性活动为由,一纸诉状将同升和鞋店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今天的庭审中,吕厚民的代理人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本由黑龙江省美术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的《吕厚民摄影作品选》画册,曾被“同升和”使用过的那幅照片就在其中。

  对此,被告代理人的解释是:“同升和”制作宣传橱窗时,并不知道有这样一本画册,他们所采用的照片是从另外一本画册上取材的,而这本画册没有作者的署名。他们认为,没有署名的照片,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自己使用图片作品是合理的。即使这幅照片就是原告拍摄的,那也应属于其职务作品,只要是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而没有别的权利,因此,被告不同意公开道歉。

  至于赔偿问题,被告说,参照其它案例,“最多只能承担1000元”。记者注意到,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代理人一再说,当时同升和使用这张照片不是刻意的,也不是同升和的行为,而是他们从外单位请来的一个美工随手拿的,是这名美工的责任。又说他们制作橱窗不是为了产品宣传,而是“只起一个背景的作用”、“是为了能够说明问题,弘扬企业文化”。 对原告代理人追问究竟要“说明”什么问题,被告的代理人也没有解释清楚。当原告代理人提出要见一下当时制作橱窗的美工时,被告代理人又说此人已病故,其家人不配合,等等。因双方分歧较大,法庭将作进一步调查后择日宣判。

  当天晚上,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国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他认为,吕厚民先生对这幅照片享有著作权无庸置疑,同升和鞋店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应该属于侵权行为。从法律上讲,领袖属于公众人物,一般来说他们的照片没有肖像权保护的问题,只要不是被非法或恶意使用,并且不对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在一定场合摆放是可以的。但同升和鞋店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它实际上已经用这张照片在宣传它的产品,带有盈利目的。因此,这是一种侵权行为,应该赔偿。至于赔多少适当,可以协商解决,但如果按发表照片的稿费计算赔偿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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