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适用于哪些争议?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2、对某一已经注册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提起投诉应采取哪些行动?
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的规定,可以向CNNIC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投诉书,以启动行政程序。提交投诉书应当符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相关《程序规则》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相关《程序规则》授权谁启动行政程序?
答: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启动这一程序。
4、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行政程序得以进行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请注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的规定,为使行政争议解决程序获得成功,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5、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和中文域名的条件是什么?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CNDRP)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恶意情形是否存在,由各案专家组在最终裁决中予以裁定。
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起何作用?
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已经由CNNIC指定,成为可以受理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可以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进行的行政程序。
答: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1) 投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提交投诉书;
(2)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向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注册/持有人发出投诉通知,并转去投诉书副本;
(3) 域名注册/持有人提交答辩书;
(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名专家或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进行相关行政程序,并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
(5) 专家组作出裁决;
(6) 如果专家组裁决要求将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裁决即应得到执行。
答:一般情况下,从投诉书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日起,至当事人各方及相关注册机构收到专家组做出的裁决之日止,行政程序所需时间不超过60天。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文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非以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答:行政程序的收费标准由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商CNNIC后制定。
根据《补充规则》第十五条,具体收费情况如下:
专家组构成 |
争议域名数量 |
收费总额(元) |
管理费(元) |
专家费(元) |
一(1)人
专家组 |
1 |
4,000 |
2,000 |
2,000 |
2 至 5 |
6,000 |
3,000 |
3,000 |
6 至 10 |
8,000 |
4,000 |
4,000 |
10 个以上 |
9,000 |
4,500 |
4,500 |
3人合议
专家组 |
1 |
7,000 |
3,000 |
4,000 (首席:2,000;其他:1,000/ 人) |
2 至 5 |
10,000 |
4,000 |
6,000 (首席:3,000;其他:1,500/人) |
6 至 10 |
12,000 |
4,500 |
7,500 (首席:3,500;其他2,000/人) |
10 个以上 |
14,000 |
5,000 |
9,000 (首席:4,000;其他:2,500/人) |
案件程序费用应当全部由投诉人缴纳。在投诉人选择一(1)人专家组,而被投诉人选择三(3)人专家组的情况下,案件程序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等额承担。
请注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如果举行当庭听证,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双方另外支付费用。该费用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和专家组协商后确定。
上述费用不包括当事人一方可能向其代理律师支付的任何费用。
任何因向中心缴纳案件程序费用而产生的银行手续费、转帐费或其他费用均由缴纳费用的当事人一方自行承担。
11、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有必要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吗?
答:对此,没有强制性要求。虽然当事人可能会发现,雇佣法律顾问在行政程序中是有用的。
12、一起投诉可以包含一个以上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吗?
答:可以。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一起投诉可以针对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的多个域名提出。请注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以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该请求应向第一个被指定负责审理双方争议的专家组提出。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审理,只要这些合并审理的争议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约束。
1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参与域名争议行政程序吗?
答:不参与。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前文已经提到,如果案件专家组做出裁决,裁定将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相关注册服务机构将执行该裁决。
14、如果投诉人已经启动 CN域名和中文域名行政程序,该投诉人能否将所争议 CN域名和中文域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四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果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四十一条第2款规定,如果在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被争议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应注意,如果专家组裁定将某一域名注销或转移,该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后执行该裁决。但是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15、在与 CN域名和中文域名有关的行政程序中被投诉一方可否求助于法院或仲裁机构?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四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果在程序进行期间就争议域名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应当立即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四十一条第2款规定,如果在程序正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就被争议域名提起了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程序,或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应注意,如果专家组裁定将某一域名注销或转移,该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后执行该裁决。但是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16、从哪里可以获得 CN域名和中文域名注册持有人的信息?
17、在投诉人已就CN域名和中文域名提起投诉、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受理时经审查认定该投诉有缺陷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答:《补充规则》第七条规定,中心在确认收到投诉书之日起三(3)日内,就投诉书是否符合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心经审查认为投诉书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应当及时将所存在的缺陷通知投诉人。投诉人应在五(5)日内对中心所确认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投诉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诉将被视为撤回,案件予以撤销,但并不妨碍投诉人另行提出投诉。
18、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的被投诉人是否必须应诉?
答:是。根据CN域名和中文域名注册商和域名注册持有人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后者同意参加任何与争议CN域名和中文域名有关的行政程序。
19、如果被投诉人没有及时提交或根本没有答辩,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补充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受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案件域名注册/持有人必须在案件程序正式开始之日起20日内进行答辩。《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20、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行政程序的专家组是如何成立的?
答:审理 CN 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案件的专家组,根据案件情况由1名或3名专家组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拥有专家名册,其中的专家都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为其学识渊博、富有经验、独立公正并且适合处理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的知名人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以下标准为具体案件选择专家审理案件:争议的性质、专家的可获得性、当事人各方的身份、专家的独立性及公正性、相关注册协议中的规定。
专家组应在被投诉人提交答辩后或应当提交答辩的最后日期结束后5日内得以指定。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应当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权指定其他专家。
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书面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声明。
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当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专家是否退出专家组,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21、专家组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决?
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22、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行政程序中,专家组做出的裁决有哪几种?
答:案件专家组的裁决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专家组作出的裁决结果只能是以下两种之一,即(a)投诉人败诉,所涉域名和中文域名的现持有人有权继续拥有该域名和中文域名;或(b)投诉人胜诉,专家组可裁决将所涉域名撤销或转移给投诉人。
应注意,如果专家组查明,投诉人恶意提起投诉,已构成对行政程序的滥用,则应在裁决中予以说明。
专家组裁决既不涉及金钱赔偿,也不涉及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23、可以对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案件专家组做出的裁决提出抗辩吗?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另外,如果专家组裁定将某一域名注销或转移,该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在应当在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后执行该裁决。但是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24、如何执行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案件专家组做出的裁决?
答:《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另外,如果专家组裁定将某一域名注销或转移,该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在应当在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后执行该裁决。但是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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