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前有个小姑娘,最喜欢穿红色的斗篷,她的斗篷后面带着红色的风帽,所以人们都亲切地称呼她“小红帽”。有一天,小红帽的外婆病了,小红帽带着妈妈准备的面包和果汁去看望外婆。经过森林的时候她遇到了大灰狼,小红帽不认得大灰狼,所以并不害怕,还跟它聊起天来。于是大灰狼得知小红帽的外婆生病了,而且从她口中知道了她外婆家的地址。
大灰狼抄近路来到小姑娘外婆家,将外婆吃掉,又穿上外婆的衣服躺在床上等小红帽送上门。小红帽果然受骗了,没有认出“外婆”是大灰狼假扮的,可怜的小红帽也被吃掉了。
这时候猎人经过,揭穿了“狼外婆”的真面目,并且把大灰狼杀死,救出了狼肚皮里面的外婆和小红帽。
小红帽的故事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并且几度被改编搬上银幕。在帝王影视公司将小红帽的故事改编成《小红帽历险记》为片名的电影并公开发行上映时,王国法院接到一位自称为小红帽的公民的起诉书。
原告小红帽,王国的一名合法公民,拥有完全的公民权利。
被告帝王影视公司,大众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的一家分公司。
原告小红帽诉被告帝王影视公司侵犯其隐私权和独享的商标权,同时侵犯了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制作、出版和发行权。不久前帝王影视公司制作发行了一部名为《小红帽历险记》的动画片,这部动画片讲述的故事片段曾经真实地发生在原告小红帽生活中,而故事的公之于世使原告感到难为情和不堪其辱,造成了原告精神上的极度痛苦。另外,动画片的发行也使得原告失业,给原告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小红帽要求被告给予不少于1,000,000美元的赔偿,另外加上动画片发行总收益的3.5%,其中,总收益要依照电影演员协会公认的方法来计算。
原告小红帽并非无名。原告每天都身穿一件带着红色风帽的红色斗篷,这样的装扮与原告的名字十分相称,已经成为王国里独特的标志性形象。原告小红帽已经为自己的形象注册了商标,并且依照《王国商标法》受到保护。商标持有人小红帽依法可以使用这一形象,并且依法可以授权他人在假面舞会、万圣节聚会等类似活动中使用这一形象,被授权使用的人应支付一定费用。原告小红帽一直积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而且这一权利已经得到法院认可。“小红帽”的形象被注册商标之后,欲以商业目的使用该名称和形象者应通过签订合同获得授权。而由被告帝王影视公司制作、出版、发行的《小红帽历险记》,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而且也为经合法授权使用该商标以及正在考虑要申请使用该商标的公司及个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帝王影视公司出品的《小红帽历险记》一片中,讲述了名叫小红帽的女孩看望外婆的路上遇到大灰狼的故事。本案原告小红帽确实曾经身着红色斗篷去看望外婆,但是至于故事中所描述的小红帽路遇大灰狼并与之交谈,甚至告知了大灰狼其外婆的住址,后来大灰狼吃掉外婆并冒充外婆企图吃掉小红帽的种种情节,则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歪曲了“小红帽”的形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故事中所描述的小红帽,是一个弱小、目光短浅、听力不佳、无法独立(需要依靠猎人帮助)并且愚蠢的女孩子。这些都是虚假的,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小红帽”的形象。
事实是,原告小红帽那一天带着药去看望外婆,但小红帽并不是步行而是开车去的。原告没有遇到大灰狼更别提交谈了,原告没有向任何动物提起(包括大灰狼或者其他动物)外婆身体衰弱的事情。到达外婆家后,原告小红帽发现家里没有灯光,当原告想开灯时,大灰狼冒充的外婆阻止了原告,并解释说因为灯光让眼睛很不舒服所以不开灯;很快小红帽又发现“外婆”的声音与以前不一样,“外婆”解释说是生病让声音改变了;小红帽想亲亲外婆但被拒绝了,“外婆”解释说不想让自己的病传染小红帽,所以要原告与病床保持15英尺的距离。这些都使小红帽不可能发现“外婆”是假的。
另外,《小红帽历险记》一片中关于小红帽差点被大灰狼吃掉后来被猎人所救的情节也是纯属捏造的。那天小红帽是受到了冒充外婆的大灰狼的袭击,但是根据警察的笔录,小红帽与大灰狼进行了一番较量,并最终将大灰狼制服。
综上所述,原告小红帽要求:(1)被告帝王影视公司赔偿因《小红帽历险记》的发行已经给她造成和将会带来的损失;(2)恳请法院对被告实施惩罚性措施;(3)被告帝王影视公司即刻停止对原告权利的侵害。
(原作[美]费舍尔 翻译 蒋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