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北京鸟人公司的申请,发出中国内地第一张著作权“禁唱令”,禁止汤潮在同月15日的演唱会上演唱鸟人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狼爱上羊”等13首歌曲。禁令发出后,在演艺圈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很多业内人士第一次知道了著作权保护中还可以使用“禁唱令”的方式。但在15日的演唱会上,令人大跌眼镜事情发生了。汤潮及演出主办方根本不理禁唱令的强制性规定,照样演唱了禁唱令中禁止演唱的9首歌曲。汤潮抵制“禁唱令”的行为引发了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关注,对于禁唱令的法律含义以及违反禁唱令的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本次禁令申请方鸟人公司的代理人,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家松。
张家松律师说,所谓“禁唱令”,实际上是临时禁令,来源于国际公约TRIPs协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协定》)第50条。中国加入WTO,就签署了这个公约。根据公约的要求,中国在著作权法中加入了禁令措施(现在著作权法第50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次发出的这张禁令,就是中国加入WTO后,在涉及著作权法范畴的第一张禁令,也是知识产权的第一张禁令(其他专利、商标的禁令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侵权事实而发出,而这张禁令是针对即将发生的侵权可能性而发出的)。这表明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履行国际公约义务方面,更加成熟。这是这张禁令第一个法律意义。
其次,在著作权领域,作者不等同于著作权人。一旦作者将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以后,作者自己就失权了,虽然仍是作者,但不再是著作权人,也不得直接使用作品。这张禁令就是针对作者在转让著作权财产权利后擅自使用已经转让的作品而发出的禁令。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平衡的保护,既保护着作者,也制约着作者。
那么此次禁令对被禁的汤潮一方有什么法律制约,违反了禁令又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张家松律师就此问题解释说:禁令虽然是一项临时措施,但受理法院一定要经过谨慎的审查,确定申请完全符合禁令所需的四个要件,并在收到申请人足额的担保金后才会发出禁令。这就意味着禁令一旦发出,即刻生效,被禁人必须执行。即便其认为禁令有错误,也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申请复议或立即起诉,而不能违反禁令。
对于汤潮这次违反禁令演唱了禁止演唱的歌曲,张家松律师表示,这是非常严重的事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中国的第一张著作权禁令后,为了确保第一张禁令的法律权威,法院在14日也向文化管理部门和北京展览馆发出通知,以避免被禁对象违反禁令。然而,在15日的演唱会上,被禁方对禁令置若罔闻,依旧演出了禁令禁止演唱的歌曲。由于禁令是生效的裁定,违反禁令则属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的违法行为,轻则按民诉法第102条处以罚款、拘留,重者按《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我们认为,这次演出组织者和表演者违反禁令的主观恶意程度和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符合“拒执罪”的“情节严重”要件。发布禁令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必然会对被禁方故意违反禁令的行为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次演唱会由于有了赵本山和小沈阳的支持和参与使得人气暴涨,而汤潮对禁令的违抗会不会牵连到他们呢?张家松律师表示,赵本山和小沈阳不是禁令制约的对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二人在明知的前提下协助汤潮实施了违反禁令的行为,他们是不会因为汤潮违反禁令而承担责任。但本山传媒和鸟人公司属于法律上的竞业关系,汤潮艺约在身,如果本山传媒明知而与汤潮建立演艺关系,就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鸟人公司正在整理相关证据,并根据证据的情况决定下一步将采取的法律行为。
至于小沈阳在演唱会上演唱《狼爱上羊》,侵犯了鸟人公司享有的“表演权”这一项专有权利,这是构成侵权的,鸟人公司正在整理资料,近期将起诉,追究小沈阳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