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1时40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615法庭外,人头攒动。20分钟后,丰台区长辛店镇某村原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杨某涉嫌挪用征地补偿款800万元一案将在这里开审。
除了被告人的亲属和大量村民,整个长辛店镇9个村的一二把手都来了。“镇里让我们来受受教育。”一位身穿红衣服的先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其实杨某人还是不错的,可惜啊!”
身穿橙色看守所号服的杨某一进法庭,笑着向旁听席上的家属和乡亲点了点头。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利用主管某农工商联合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征地补偿款800万元挪用给付某、刘某进行营利活动,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就是为了给村里多挣点钱,让死钱变活钱,所以就把钱借出去了。”杨某说。
“被告人属于典型的法制意识淡薄。”对于公诉人指控的800万元,辩护人只认可杨某借给刘某的350万元属于挪用公款。
对于杨某借给付某的450万元,辩护人认为不构成犯罪,并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辩论。
辩护人认为,这笔借款不是以个人名义而是以单位名义借出的,双方在各自财务上都做了如实记载,只不过确实是由杨某个人决定的。而且,杨某不是借给付某个人,而是借给由付某承包的村民集体所有的砖厂。另外,借款给砖厂并不是杨某秘密完成的,而是有其他人的参与。更重要的是,杨某个人并没有因借款收取好处,借出的本金已经归还,甚至还给村里带来了远高于银行利息的收益,并没有造成损失。
辩护人认为杨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个人决定借款的不以挪用公款论”的司法解释,应该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而不是刑事处罚。
公诉人并不认同这种看法:“被告人借款给付某的借条并未加盖村委会公章,只有被告人个人签名,可见被告人是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出的。被告人明知付某将钱用于经营活动仍将钱借出,且这笔钱分别打在付某拥有的两个企业的账户上,因此是借给付某个人而不是砖厂。”
对于是否构成自首,杨某在庭审中的回答出现了矛盾。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曾就这个问题询问过杨某。
辩护人:纪委最初找你谈话说的是你挪用公款吗?
杨某:不是。是说有人举报我买车。
辩护人:那你挪用公款的事是他们已经掌握了还是你自己说的?
杨某:是我自己说的。
辩护人问完后,审判长紧接着问了杨某几个问题。等再问这个问题时,令人意外的情况出现了。
审判长:纪委找你的时候是你主动交代了挪用公款的事还是他们问你的?
被告人:是他们问我的。
公诉人由此坚持认为,杨某不构成自首。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官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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