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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企业法律顾问:有关仲裁条款和仲裁程序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作者:河北石家庄经济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5/21 13:04:00

有关仲裁条款和仲裁程序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案情简介】
        2006年7月,某知名制药公司(申请人)的上海分公司与一家广告公司(案外人)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与制作协议书》,申请人委托案外人制作共计14集节目并代理在某卫视频道播出,制作和代理费共计为人民币壹佰万元。该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及其上海分公司先后向案外人支付了80余万元的费用。
        2006年9月,案外人与一家经纪公司(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将《广告代理与制作协议书》项下制作及播出事宜全部转让给了被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广告代理与制作协议书》之约定制作并在电视台播出节目,为此申请人的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分别于2007年2月和9月签订了两份协议,变更了节目播出时间以及电视台等,同时申请人的上海分公司又先后向被申请人支付了近20万元。但被申请人并未促成与电视台的签约,且最终仍未能完成节目的制作和播出。
        因要求对方返还此前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未果,申请人于2008年底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广告代理与制作协议书》、返还已支付的制作和代理费、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审理后,在认定被申请人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形下,最终裁决终止《广告代理与制作协议书》及2006年9月《协议》、2007年2月《协议》相应部分和2007年9月《协议》,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和因仲裁发生的律师代理费。随后,被申请人提起撤销涉案裁决的申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听证审理后日前作出了驳回撤裁申请的裁定。

【裁审摘要】
        (一)在本案仲裁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和辩论的仲裁程序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仲裁庭在裁决中对此作出了评述和认定:
        1、因《广告代理与制作协议书》等协议中申请人署名处加盖的是申请人上海分公司的公章,申请人是否本案适格的仲裁主体?
        仲裁庭认为,有关协议中明确署名的是申请人,说明协议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一直认同申请人是签约主体;在合同转让过程中也一直以申请人作为对象,未产生误解和未提异议;申请人的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权利义务依法最终由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承担。因此,申请人是本案适格主体。
        2、合同转让后,申请人与案外人在《广告代理与制作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对被申请人有约束力?2007年2月和9月的两个协议是否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庭认为,从四份合同在相关主体之间设立和变更的一脉相承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后三份合同只是第一份合同的补充协议及其相关内容的变更,而第一份合同则是基本合同;基本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在后三份合同中没有明确予以废除、变更或存在抵触的,则基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后各份合同依然有效,继续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另外,被申请人并未在仲裁庭开庭前书面提出有关仲裁协议及其管辖权的异议。
        (二)在被申请人提起的申请撤销裁决的案件中,主要焦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裁定:
        1、《广告代理与制作协议书》的签约双方是申请人的上海分公司和案外人,与申请人无关;而后三份协议双方均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依法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广告代理与制作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对申请人和合同受让人即被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2、申请人仲裁请求终止《广告代理与制作协议书》而未涉及后三份协议但裁决终止四份涉案协议,其裁决的事项是否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法院认为,后三份协议均系当事人在《广告代理与制作协议书》履行过程中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当事人对原合同内容的变更及补充;后三份协议均未就原约定的仲裁条款进行变更或明示放弃,则后三份协议所涉及的争议解决事项亦应按照原约定仲裁条款予以解决,故被申请人认为的有关超裁的撤裁理由不能成立。
        3、申请人仲裁请求终止《广告代理与制作协议书》而未涉及后三份协议但裁决终止四份涉案协议,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返还已支付的费用而仲裁庭裁决赔偿经济损失,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认为,仲裁庭在主合同被裁决终止的情况下,裁决相关的补充协议亦应一并终止,并无不当;仲裁裁决中明确申请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已经支付的合同款项当然是申请人的直接损失,应当由被申请人全额予以赔偿或曰“返回”,况且裁决赔偿款项系申请人仲裁请求返还款项的组成部分,因此裁决只是仲裁庭对款项性质及偿付方式的不同表述,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也未超过仲裁请求的范围。

【律师点评】
        该案涉及仲裁主体资格、仲裁条款在合同转让后是否适用、仲裁条款在合同变更后是否适用、仲裁裁决是否超裁、仲裁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一系列仲裁法律问题,对于约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申请和应对仲裁程序等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举例来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注意合同署名主体和盖章主体的一致性,在合同转让或者变更过程中要注意根据情势需要明确约定新的仲裁条款或者变更争议解决方式,以避免将来在法律程序中遭受对方的抗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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