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发生在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一桩令人费解的事:一家被视为拥有巨额市场价值的集体企业莫名其妙“被国有”,然后又以“1万元”的价格被私人竞买者拿下。而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该企业挂牌出售1个半月前,转让结果的文件已经出笼,且文件中所述的内容与最终的转让情况几乎完全一致。
法人代表不知情 集体企业“被国有”
在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有一片方圆近10公里的矿区。这片矿区原本由3个同属集体性质的煤矿组成,两边较大的矿,分别叫白堂煤矿和潘家窑煤矿,中间的叫东梁煤矿。
根据朔州市政府的要求,早在1995年潘家窑煤矿就对另两家煤矿实施兼并,并于次年注册成立了“潘家窑联营煤矿”(以下简称“潘联矿”),企业性质仍为集体。原来三个矿的采矿许可证全部注销,并给新成立的潘联矿换发了统一的采矿许可证。
潘联矿成立后,在原东梁煤矿矿址上设立了内部分支机构潘联矿2号井,潘联矿法定代表人徐步升委派时任潘联矿副矿长徐海福为负责人。徐步升承认,由于当时潘联矿只有一个采矿许可证,按规定只能开一个井,为了让2号井能够独立生产以扩大潘联矿产量,想以“托管”的名义打政策擦边球再申请一个许可证。2000年8月,潘联矿指派徐海福出面签订了2号井的托管协议。
然而,由于这种“托管”违背了当时国家“关小并大”“一证一坑”的政策,2号井并没有取得单独的采矿证,2002年5月即被工商部门注销了营业执照。
随后,事情发生了意想不到的变化。2002年11月,平鲁区财政局居然为早已经不存在的“东梁煤矿”颁发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仅突然冒出一个新“东梁煤矿”,而且企业性质成了“国有”。两个月后,平鲁区政府才注册了平鲁区“东梁煤矿”,这个矿实际上是以被注销的2号井资产设立的,因为2号井虽被注销,徐海福却一直在非法经营。
而作为潘联矿的法定代表人,徐步升一开始居然对2号井的企业性质发生变更一无所知,直到2006年才知道2号井“被国有”了。
“‘东梁煤矿’早就注销不存在了,平鲁区财政局所谓的‘东梁煤矿’不知道从何而来?将明显的‘集体’性质的企业改为‘国有’,到底有什么用意?”一位知情人提出质疑。
煤矿价值数亿 转让价格一万
2008年3月4日,平鲁区经贸局将“东梁煤矿”的产权转让给了徐海福个人,价格是1万元。转让后,徐海福将煤矿名称变更为“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这次转让引起了更大的争议。
平鲁区政府的一份文件对“1万元是怎么来的”作了解释:经评估,“东梁煤矿”总资产32107314.9元,总负债32097653.64元,净资产9661.26元。
对于这一转让价格,当地不少人认为“简直低得离谱”。
原平鲁区煤炭工业局局长王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承:“根据当时的煤炭市场形势,1万元的价格确实太低了。”他表示,在这个煤矿权属、企业性质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改制转让“确有不妥”。
那么,东梁煤矿到底值多少钱呢?为此专门采访了相关专业评估人士,他们认为煤矿价值主要取决于煤炭储量。而“东梁煤矿”的煤炭储量在调查中却发现了两个大相径庭的版本:来自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1988年的数份文件显示,“东梁煤矿”年生产能力21万吨,煤炭储量为1511万吨;而“东梁煤矿”2007年底作出的改制方案中称,煤矿年生产能力21万吨,储量229万吨。
一些业内人士质疑,从1988年到2008年,即便是每年都按照21万吨足额生产,也就开采了420万吨,到2008年煤炭剩余储量起码也还有1000余万吨,为何在改制方案中,只剩下了229万吨储量?
按照专业评估人士的算法,如果以储量1000万吨估算,按照当时煤炭保守利润每吨50元计,1000万吨大约价值5亿元,乘以约60%的回采率,价值约3亿元,再加上“东梁煤矿”以“国有”身份上交1500万元的资源价款必须纳入转让价格,因此,当时东梁煤矿的保守价值应为3.15亿元;即便是改制方案中所称的229万吨储量计算,东梁煤矿至少也值8500万元。
河北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丽娜认为:煤矿转让主要包括实物资产与无形资产两部分内容,实物资产主要是指地上地下建筑、设备等,无形资产主要是指采矿权。事实上,在煤矿的财产结构中,采矿权是重中之重,通常占总转让价格的百分之八九十,因此煤矿的转让实际上主要是采矿权的转让。
有关专家指出,就“东梁煤矿”而言,如果此次转让包括了采矿权,那转让价格就严重背离了煤矿价值,涉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而如果没有涉及采矿权的转让,那么,这次交易就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属无效交易。
调查发现,在“东梁煤矿”转让过程中,采矿权的转让价款完全没有被提及。
目前,为应对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政策,“东梁煤矿”正在筹划,其出售价格相对于两年前的买入价,可能是一个天价。“两年时间,两次转让,富翁可能就此诞生。”一位知情人说。
尚未挂牌出售 转让结果已出
调查发现,除了转让价格,“东梁煤矿”转让过程中还疑点丛生,令人费解:
——煤矿还未挂牌出售,转让的结果就已出来。2007年12月15日,“东梁煤矿”作出了《朔州市平鲁区东梁煤矿改制方案》。其中最后一段写道:“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在省级经济类报刊公开披露了产权转让信息,在公告期内只有徐海福同志一人参加竞买。最后以人民币10000元转让价格成交,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已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并上缴财政。”然而,事实上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告的时间是2008年1月31日,《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是3月4日。这份《改制方案》居然能将几个月后将要发生的事情,如竞买者、价格等等预料得分毫不差!
——企业改制方案还没作出,政府同意该方案的批复就提前2个月作出。《改制方案》的作出日期是2007年12月15日,而早在2007年10月16日《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朔州市平鲁区东梁煤矿企业改制的批复及资产确认的通知》中,已对两个月后作出的方案进行了批复:“你局呈报的《朔州市平鲁区东梁煤矿企业改制方案》区政府经研究批复如下……”
——两份文号相同的批复文件,关键内容却有差异。在调查中发现,“东梁煤矿”转让成功后的批复文件居然有两份,名称完全相同,落款时间也一样。但认真研究却发现其关键内容存在不同。一份写着:“针对该矿实际情况……出售给受让方徐海福同志。”另一份写着:“针对朔州市平鲁区东梁煤矿资产转让既成事实的实际情况……出售给受让方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另外,东梁煤矿产权转让合同也有两个版本。一份的受让方是山西朔州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另一份的受让方则是徐海福个人,且两份合同的具体内容、格式都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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