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3岁的农民张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因“转让”承包地而被检察机关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批捕!
1994年3月,张某以公开招标的形式从村委手中承包了50亩荒山,承包期限自1994年3月起至2024年3月止。承包后,张某在部分区域开荒种植了地瓜、花生等农作物。2004年冬,恰逢当地政府出台荒山造地优惠政策,村委与张某协商后并帮助其积极申请,政府投资10多万元对其承包的荒山进行了彻底改造,原来的荒山全部变成了良田。次年4月,村委与张某重新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新承包合同只是将承包的标的物由荒山变成了耕地,承包期限、承包费等内容未作任何变动。2005年12月份,矿主李某经探矿发现张的承包地下面有丰富的铁矿石,便主动找上门来要其“转让”承包地用于开矿。张某感觉自己也不便于开采,于是以23万元价格将承包地私自转让给李某使用,并订立了十年的有偿转让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起至2015年12月止,合同规定到期后张某收回土地使用权。经过李某一段时间私挖、滥采,目前50亩良田已面目全非,复垦已相当困难。今年6月,当地政府在矿山整治过程中发现了这一问题,根据案件管辖权移交给公安机关展开调查。
公安机关查清相关事实后,以张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张某主观上以牟利为目的,客观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开矿,破坏了大量耕地,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犯罪,遂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对其依法批准逮捕。
当张某得知其被批准逮捕时,一脸茫然。因为他觉得:《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权利,在自己30年的承包期内转让他人使用10年,然后再收回土地使用权,此做法并无不妥。
律师分析:为啥张某的行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释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有牟利的目的。本案中,张某主观上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具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故意。
三、本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判决情节严重的标准,已由司法解释量化明确。本案中,张某转让50亩承包地已达到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法对土地利用的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六十三条同时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的承包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但同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张某把承包地“转让”给矿主用于采矿,改变了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造成了耕地的大量破坏,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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