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桂林市万安装饰工程公司(下简称“万安”)应桂林正大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下简称“正大”)的要求,帮当地一个楼盘绘制装修效果图。不料,设计师通过QQ将效果图传给“正大”后,对方就没了下文。几天后,“万安”发现,设计师的作品被“正大”和该楼盘的开发商擅自用在广告上。为此,“万安”将两者告上法院,一审败诉后,“万安”上诉至自治区高院。7月26日,“万安”领到终审判决书,自治区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正大”和相关房地产商赔偿1.6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收到图纸后,装修工程没了下文
去年3月,“正大”销售部负责人张某跟“万安”的项目经理孙某联系,请“万安”为“正大”代售的一个楼盘进行装修设计,之后双方协商签订装修合同。同年3月29日,“万安”派首席设计师全桂峰等三人来到该楼盘勘查、测量、拍摄,采集装修设计的原始数据,随后绘制出装修效果图。
“正大”对效果图提出了修改意见,全桂峰又进一步修改后,按“正大”要求,于4月6日将两套图纸通过网络传给“正大”。
“正大”收到设计图后,装修工程的事就没有了下文。孙某去找“正大”交涉,对方称,“正大”有自己的装修队伍,可以自行完成装修工程。
4月9日、4月17日,“万安”的员工发现,他们传过去的一套效果图被“正大”频频用于楼盘广告促销。孙某再次去找“正大”的张某,张某拒绝将楼盘的装修工程交与“万安”,也拒绝为效果图支付设计费。“正大”一员工说,不能证明图纸是“万安”设计的。孙某非常气愤。为证明图纸出自“万安”,他对全桂峰电脑里的原始图片作了公证。随后,“万安”严正要求“正大”和相关房地产商停止侵权并道歉。多次交涉无果后,“万安”将两者告上桂林市中级法院。
认为“剽窃”不成立,一审判决“万安”败诉
桂林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万安”提交了公证书,但要证明数码效果图为原创,最为关键和直接的证据是效果图的原始数据和分解步骤图。“万安”未能提交这一证据。虽然,全桂峰将这套效果图传给了网名为“星期天”的QQ,但不能证明设计图就是他原创的,也不能证明网名“星期天”就是“正大”销售员的张某。就是说,“万安”不能证明涉案的效果图具有独创性,不能证明享有著作权,也不能证明确实将这套图纸交给了“正大”。
另外,两份报纸上刊载的效果图,与“万安”提供的效果图虽然相似,但是,由于印刷和纸张问题,报纸上的图片细节缺失,不具备进行精细比对的条件。另外,“万安”也未申请对二者是否同一做司法鉴定。于是,桂林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万安”的诉讼请求,并由“万安”负担2396元的案件受理费。
“万安”上诉至自治区高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在报纸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1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800元。两被告辩称,刊登的图片系桂林圭然广告有限公司(下简称“圭然广告”)设计的,另外,他们没有按刊登的设计图进行装修,不存在广告收益的问题。
认为肉眼可辨无需鉴定,终审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开庭时,“圭然广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
自治区高院认为,首先,不能证明涉案广告图片是由桂林圭然广告有限公司设计的。一审判决以“万安”未能提交设计图的原始数据及分解步骤图为由,否认设计图为“万安”所创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涉案这套效果图是委托作品,也是职务作品,除了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属于“万安”所有。本案中,“正大”和房产商将这套效果图用于商品房销售广告,不但超出了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而且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侵犯了“万安”的著作权。一审判决认定“万安”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一审判决以“万安”不能证明网名“星期天”就是“正大”销售部张某为由,否认“万安”将效果图交给“正大”,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
此外,房产商和“正大”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所使用的这套效果图,与“万安”交付的效果图完全相同,一个正常、理性的普通人通过肉眼观察,就可以得出上述结论,根本不需要对两者是否相同做司法鉴定。一审的相关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两被告在判决生效时起立即停止侵权,并在15日内在原先刊登涉案图片的两家报纸刊登公告赔礼道歉。两被告连带赔偿“万安”经济损失1.2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79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7月26日,“万安”领到了终审判决书。“万安”委托代理人韦甘霖律师认为,终审判决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重视著作权的保护。此案为桂林市装饰公司图形作品保护开了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