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信贷中的投机行为治理
——“国十条”即将使房地产投机呈现大败局
——公平量化与规范性文件效力探析
今年四月份国务院出台的地产信贷政策,使中国房地产从狂飙中降下来。
该等威力凶猛的新政,被传称为“国十条”,所使用的手段,并非是一般的政策,而是政策中的较高级方式:强制性行政手段。政府通过强制性行政手段对房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对房产市场起到指引、指示、规范作用。强制性规范是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范的规定,不允许交易主体之间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该法定行为的方案或协议是无效的。
法律规范从概念上讲,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从2006年涉外房地产投机行为治理谈起
以2006年国务院六部委出台的地产“新政”为实例,即2006年7月11日由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法理上属于房地产强制性法规,是规范房产市场外资准入方面的规范,其主要行为模式为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接着规定“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其意义是限制或禁止外商、外资机构及外籍个人在我国搞投机性购买。在国家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俨然这是一部符合法律规范特征,规范和管理我国房产市场秩序的强有力新规。
从法律规则角度讲,《意见》和“国十条”也符合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规定了“某些境外机构或个人如果、、、可以、、、”属于命令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中的“如果”是规定规则生效必须具备的条件,它指引规则生效的事实状况。“国十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属于指引规则生效的事实状况。从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上,《意见》是国家六部委联合制定和发布,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十条”是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同样是代表了国家的意志,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意见》的更高级执行方案,对实施《意见》起了更好的指引、评价和规范作用。对法的对象效力,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外籍人士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房地产新政的司法保障
诚然,房产“新政”的实施是国家经济政策行使宏观调控的有利措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为政策正确实施提供有利保障的一道重要关口。
某些地方法院的一些传统的司法理念,却并没有随着时代发展而与时俱进,对2006年“新政”有法不依,染上地方保护,使人对今年四月“新政”能否实施到位产生怀疑。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8628号民事判决、某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民高终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和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04371号民事判决,均为极其典型的判例。该地方法院判决中的一方当事人即购房者均为外籍人士或非大陆主体,依照2006年的《意见》这些主体是被禁止或限制在大陆购买商品自用住房的。法院确没有考虑该“房产新政”及其相关的政策法规,实质上是对国家宏观政策或法令,即2006年7月11日由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境外人士是不得购置非自住商品房的)说“不”。
《意见》法规明文规定将某些境外主体排除于特定房地产交易之外,但上述三个判决书,竟以地方法院的司法裁量方式,赋予这些明显不适格的主体以“合法”外衣,从而造成这些不适格主体以较少的对价,用掠夺式、投机式方法侵占我国国内其他合法主体的合法权益。由此,势必造成类似纠纷在实际解决过程中会产生更大的麻烦和社会成本。更为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判文中对于国内主体诉讼中多次以书面请求或当庭陈述方式强调:以经济秩序权益适用强制性法规的主张,判决依据的引述在其判文中只是以仅有的几个字眼轻描淡写,却不对强制性规定作相关引述或表述,且不加任何评论,断然做出枉法裁决。司法不公对提高中国司法公信力和改善投资环境,以及中央政府调整经济结构法律实施的力度和水平,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无疑会产生巨大伤害。
今年四月份国务院出台的新“国十条”作为调整房产市场的政策性行政手段,是在06年“新政”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限制和打击房产市场的投机行为,是房产新规的更高层说法。倘若把迅猛的房产市场比作洪水猛兽,那么新“国十条”可谓“十龙治水”,对抑制过快上涨的房价市场,打击投机性购房起到关键性作用。
公平量化与法治的公信力
最高院王院长在多次讲话中,强调指出在司法工作中要了解国情,从国情出发依据现阶段经济政策,把科学发展观运用在司法工作中,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新期待;促进实现社会和谐作为最高的目标追求,树立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以此看来,事关重大民生问题的房产是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必须的基础资料,解决好房屋问题有利于实现民众的新期待;有利于实现和谐社会;有利于建立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同时既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政策来规范市场,又需要司法公正、程序正义来保障。
上文述及的三个判决,要么是忽视了王胜俊院长的讲话和六部委的规定,要么是公然视而不见。这一违反强制性法规的地方法院“生效”判决,与全国性法规相抵触,执法和司法人员竟然置最高法院院长讲话于不顾。强制性法规得不到实施,何来秩序的保障。
无论是人之初,性本善,还是人之初性本恶,代表人性弱点的从众性。人性投机也如此,必有法律规范来强制,否则势必水涨船高,引起洪水泛滥。显然,近期的调整以及“国十条”引起结构对地产投机败局的收拾,仍然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司法手段来最终完成。在当今以行政主导式金融业的中国,控制和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尤为重要,而控制好这种行为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及时跟进和强有力的实施,同时更需要保障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实施的司法机关“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只有司法公正、程序正义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才能树立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才能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只有这样,公平正义才能比阳光更有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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